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二二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二二九號
- 原告
-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賢
- 訴訟代理人
- 王永杉
- 訴訟代理人
- 施惠敏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陸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肆仟玖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被告甲○○於民國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