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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二二九號

清償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二二九號

原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訴訟代理人
王永杉
訴訟代理人
施惠敏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陸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肆仟玖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被告甲○○於民國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二二九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消費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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