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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三五一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三五一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崁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川
訴訟代理人
郭益彰
訴訟代理人
曾秀蓮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三五一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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