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三五一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三五一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崁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敏川
- 訴訟代理人
- 郭益彰
- 訴訟代理人
- 曾秀蓮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