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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三三五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三三五號

原告
乙○○
原告
丙○○○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自原告所有門牌坐落台南市○○路○段二九三號一樓房屋遷出,並將該房屋交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雖設籍於高雄市苓雅區○○○路一0三巷四十四號,惟原告係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遷讓交還原告所有之系爭坐落台南市○○路○段二九三號一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則本件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前揭說明,本院自有管轄權,先此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訴變更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三三五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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