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勞簡字第一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勞簡字第一七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聯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新發
- 訴訟代理人
- 查名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大寧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聯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
年一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若其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上訴程式顯有欠缺;且上訴人委任查名邦、江大寧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有委任狀一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無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