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九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九八號

原告
淳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圖
被告
瑞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月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因承攬被告工程,而執有被告所簽發面額新台幣(下同)十一萬五千元,發票日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到期日為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並免除通知義務之本票一紙,詎屆期經向被告提示卻未獲付款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一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上開證據之調查,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按本票為無因證券,在本票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票據上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即應負付款之責);又利率未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利息自發票日起算,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二、三項亦分別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但本院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美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