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245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24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6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