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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勞簡字第2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勞簡字第28號

上訴人
淵澤商行
法定代理人
顏鴻斌
被上訴人
甲○○

            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新台幣5,295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6年3月2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第8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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