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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245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245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6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林中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2452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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