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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45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廖建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45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廖建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458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