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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14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146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複代理人
蕭立俊律師
被告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請就98年10月26日民事準備書狀所主張更正後附表之金額列舉其計算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146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