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張桂美
- 法定代理人丙○○
- 原告甲○○
- 被告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309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曾靖雯律師 熊家興律師 複 代理 人 蕭立俊律師 被 告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李慶榮律師 許泓琮律師 孫守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八七二八四號強制執行案件,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製作如附表一所示分配表【表1次序4】之利息債權逾新臺幣陸佰壹拾捌萬柒仟肆佰貳拾伍元部分應予剔除。 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八七二八四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製作如附表一所示分配表,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分配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壹拾捌元由被告負擔,其餘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柒拾貳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 聲明異議。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但異議人已依同一事由就有爭執之債權先行提起其他訴訟者,毋庸再行起訴,執行法院應依該確定判決實行分配。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前二項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經證明者,該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應行提存。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4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96年度執字第87284 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原定於民國98年7月31日實行分配 ,原告於分配期日前之98年7月23日具狀對於本院於98年6月24日製作之分配表聲明異議,並於98年8月10日提起本件分 配表異議之訴,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程序上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再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一、本院96年度執正字第87284號 強制執行案件(併案案號:本院97年度執字第10007號,下 同),於98年6月24日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表1次序4 】之債權,被告之利息債權逾新臺幣(下同)13,435,522元之部分應予剔除。二、本院96年度執正字第87284號強制執 行案件,於98年6月24日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表1次序4 、5】之債權,請求更正如附表甲所示。三、本院96年度 執正字第8728 4號強制執行案件,於98年6月24日製作更正 如附表之分配表【表2次序3、4】更正如附表乙所示。四、 本院96年度執正字第87284 號強制執行案件,於98年6月24 日製作執正字第87之分配表【表3次序3、4】更正如附表丙 所示。」嗣於本院審理中,原告於98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其聲明為:「一、本院96年度執正字第87284號強制 執行案件,於98年6月24日製作如附表一所示分配表【表1次序4】之債權,被告之利息債權逾6,178,564元、違約金債權逾1,235,713元之部分應予剔除。二、本院96年度執正字第 87284號強制執行案件,於98年6月24日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之分配表【表1次序4、5】之債權,請求更正如附表丁所示。 三、本院96年度執正字第87284號強制執行案件,於98年6月24 日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之分配表【表2次序3、4】之債權,請求更正如附表戊所示。四、本院96年度執正字第87284號 強制執行案件,於98年6月24日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之分配表 【表3次序3、4】之債權,請求更正如附表己所示。」(見 本院98年度南簡字第1146號卷第36-43頁);復於98年12月 17日變更其聲明為:「一、本院96年度執正字第87284號強 制執行案件,於98年6月24日製作如附表一所示分配表【表1次序4】之債權,被告之利息債權逾6,184,471元、違約金債權逾1,236,894元之部分應予剔除。二、本院96年度執正字 第87284號強制執行案件,於98年6月24日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之分配表【表1分配次序4、5】之債權,請求更正如附表庚 所示。三、本院96年度執正字第87284號強制執行案件,於 98 年6月24日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之分配表【表2次序3、4】 之債權,請求更正如附表辛所示。四、本院96年度執正字第8728 4號強制執行案件,於98年6月24日製作如附表一所示 之分配表【表3分配次序3、4】之債權,請求更正如附表壬 所示。」(見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9號卷第10-14頁);經核原告就利息、違約金之利率及起訖日之變更,係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均源於同一事實,亦即皆為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之法律關係所生爭議,其訴訟、證據資料均可相互使用,毋須再另行調查其他證據資料及訴訟資料,原告所為聲明之變更及追加,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主張: ㈠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6條定有明文。是而,因借貸關係遲延 履行所發生之利息債權,屬上開請求權時效5年之債權性質 ,應無疑義;又關於「違約金」債權之請求權時效,雖無明文規範於上開條文內,但按「遲延利息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金錢債務之債務人給付遲延所應付之違約金,係按一定利率及遲延日數計算者,名稱雖與遲延利息異,然實質上仍為賠償債權人因遲延所受損害,債權人應同樣按時收取,不因其名稱有異而謂其時效之計算應有不同。」(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511號民事判決參照),由此可知,因借貸關係遲延履行所發生之違約金債權,亦屬請求權時效5年之債權性質。 ㈡被告係因債權轉讓而取得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下稱土地銀行)對於債務人吳王阿絨、吳來成之債權,嗣後債務人吳王阿絨、吳來成相繼過世,原告因繼承而繼受吳王阿絨、吳來成對於被告所負債務,則被告受轉讓債權之標的應為原債權人與原債務人所成立之借貸關係。原債權人土地銀行於85年10月30日取得對原告確定之執行名義即本院85年度促字第16317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並於86年間聲請強制執行 扣押原告之薪資,經本院86年度執字第4398號受理在案,續於88年8月18日再依上開執行名義聲請拍賣原告之不動產, 經本院88年度執字第15599號受理在案,惟被告於90年12月 14 日因認拍賣無實益,聲請撤回執行,並請求換發債權憑 證,並於90年12月19日收受本院88年度執字第15599號債權 憑證。被告嗣後於96年12月7日復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 96年度執字第87284號強制執行受理。由上可知,被告分別 於86年及88年聲請強制執行而發生中斷時效之效果,並於90年12月19日收受鈞院88年度執字第15599號債權憑證,則被 告於90年12月19日收受債權憑證後,時效應即重為計算,被告最遲應於95年12月18日前再提出強制執行聲請,方能保有依原執行名義即85年度促字第16317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 書所得主張之利息、違約金債權,但被告卻遲至96年12月4 日始重行提出強制執行聲請,顯然已逾利息、違約金請求權5年時效期間,依上開民法規定,原告自得為時效完成之抗 辮,拒絕履行該時效完成部分之利息、違約金債務。 ㈢被告重為聲請強制執行之日期為96年12月4日,是被告所得 請求之利息、違約金之起算日當為91年12月4日,本院96 年度執正字第87284號強制執行案件,於98年6月24日製作之分配表所示被告債權利息及違約金為自84年10月9日起算之利 息及自85年5月10日起算之違約金自屬有誤。茲就更正後附 表各項金額之計算,說明計算式如下: ⑴被告主張對於原告之本金債權為11,000,000元,並請求自84年10月9日起至97年8月28日止,按年利率9.8%計算之利息,以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0.98%,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年利率1.96%計算之違約金;然因被告遲誤利息、違約金 請求權時效5年之期間,故僅得請求自91年12月4日起至97年8月28日止,按年利率9.8%計算之利息,以及按1.96%計算之違約金,詳如下:利息為6,184,471元【計算方式:11,000,000×2094/365×9.8%=6,184,471】,違約金為l,236,894 元【計算方式:11,000,000×2094/365×1.96%=l,236,894 元】,總債權為18,421,365元【計算方式:11,000,000+ 6,184,471+l,236,894=18,421,365】。 ⑵附表庚係依如附表一所示分配表【表1】為更正,就執行拍賣 標的所得金額為6,552,000元,扣除優先分配之執行費用31,718元後,剩餘6,520,282元,再依被告兩筆債權18,421,36 5元及23,824,925元(即【表1次序4、5之債權】債權比例分配,其中18,421,365元債權部分,分配得2,843,149元【計 算方式:6,520,282×18,421,365/42,246,290(即18,421,3 65+23,82 4,925)=2,843,149】;23,824,925元債權部分,分配得3,677,133元【計算方式:6,520,282×23,824,925 /42,246,290=3,677,133】。 ⑶附表辛依如附表一所示分配表【表2】為更正,就執行拍賣 標的所得金額為6,552,000元,扣除優先分配之執行費用31,71 8元後,剩餘6,520,282元,依被告剩餘之兩筆債權 15,578,2 16元【計算方式:18,421,365-2,843,149= 15,578,216元】及20,147,792元【計算方式:23,824,925-3,677, 133=20,147,792】債權比例分配,其中15,578,216元債權部分,分配到2,843,149元【計算方式:6,520,282× 15,578,216/3 5,726, 008(即15,578,216+20,147,792) =2,843,149】;20,147,792元債權部分,分配到3,677,133元【計算方式:6,520,282×20,147,792/35,726,008= 3,677,133元】。 ⑷附表壬依如附表一所示分配表【表3】為更正,就執行拍賣 標的所得金額為11,152,000元,扣除優先分配之執行費用 53,986元後,剩餘11,098,014元再依被告剩餘之兩筆債權 12,735,067元【計算方式:15,578,216-2,843,149= 12,735,067】及16,470,659元【計算方式:20,147,792- 3,677,133=16,470,659),依債權比例分配分配得 4,839,255元【計算方式:11,098,014×12,735,067/ 29,205,726=4,839,255】;16,4 70,659元債權部分,分配得6,258,759元【11, 098,014×16,470,659/29,205,726= 6,258,759】。如上所述,被告關於本金11,000,000元之債 權部分,得請求之債權總額僅有18,421,365元(即本金11, 000,000元、利息6,184,471元、違約金l,236,894元),並 非分配表所載之27,504,918元。 ㈣爰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⑴本院96年度執正字第87284號強制執行案件,於98年6月24日製作如附表一所示分配表【表1次序4】之債權,被告之利息債權逾6,184,471元、違約金債權逾1,236,89 4元之部分應 予剔除。⑵本院96年度執正字第87284號強制執行案件,於 98年6月24日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之分配表【表1次序4、5】之債權,請求更正如附表庚所示。⑶本院96年度執正字第 87284號強制執行案件,於98年6月24日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之分配表所載【表2次序3、4】之債權,請求更正如附表辛所 示。⑷本院96年度執正字第87284號強制執行案件,於98年 6月24日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之分配表【表3次序3、4】之債權,請求更正如附表壬所示。 二、被告抗辯: ㈠按消滅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第137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然因開始執行行為 或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其中斷事由於何時終止,雖無明文,然因執行程序時有冗長拖延之狀況,且無債權人置喙之餘地,若於其程序終結前即認終止,對債權人甚為不利,故宜認為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時,中斷事由始為終止。如經執行而無效果或經強制執行後所得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而核發債權憑證之情形,自應認為於債權人「領取」執行法院所核發之債權憑證時,該執行程序始為終結,時效期間亦於該時點重行起算,此有本院94年訴字第406號判決可資參照。又 「請求」依民法第129條第l項第l款之規定亦為消滅時效中 斷之事由。本院96年度執正字第87284號執行名義之債權憑 證發文日期係90年12月17日,且原債權人土地銀行曾於91年7月11日發函原告請求其清償,是被告之利息請求權應自91 年7月11日起算;縱退步言,原債權人土地銀行收受債權憑 證之日期係90年12月19日,故該強制執行程序應自該時始為終結,時效中斷之事由即於該時終止,時效期間應於該時重行起算,逾5年之部分,始有請求權時效消滅之可能。 ㈡又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民法第126條定有明文。且按違約金之約定,為賠 償給付遲延所生之損害,於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使得請求,既非定期給付之債務,與民法第126條所規定之性質 不同,其時效為15年而非5年,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簡上字 第25號、95年度台上字第633號、72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民 事判決可參。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違約金應無罹於時效之問題,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於96年12月4日聲請本院96年度執正字第87284號強制執行事件,其中本金債權11,000,000元之利息及違約金債權已罹於短期5年時效,本院於98年6月24日製作如附表一所示分配表【表1次序4】,其利息及違約金之起訖日應更正自91年12月4日至97年8月28日,利息金額應更正為6,184,471元、違約金應更正為1,236,894元等情,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為辯,是本件兩造之爭點在於: ㈠被告對於原告自85年5月10日至91年12月3日之利息債權是否已罹於消滅時效? ㈡被告對於原告自85年5月10日至91年12月3日之違約金債權是否已罹於消滅時效? 茲於下列說明本院之判斷意見。 四、被告對於原告自85年5月10日至91年12月3日之利息債權是否已罹於消滅時效? ㈠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 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聲請強制執行,其消滅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 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 法第125條、第126條、第129條第2項第5款、第137條、第 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發給俟發現財產再予執行之憑證,交債權人收執時,執行行為即為終結,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之時效,應由此重行起算(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544號判決意旨參照)。消滅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及第137條第1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消滅時效完成後 ,如債權人依原執行名義或債權憑證聲請法院再行強制執行時,亦不生中斷時效或中斷事由終止重行起算時效之問題,債務人自非不得對之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排除該執行名義之執行(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62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債權人土地銀行於88年8月18日執本院85年度促字第16317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於債務人吳王阿絨、吳來成、吳宜霞、原告強制執行,請求吳王阿絨、吳來成、吳宜霞、原告連帶給付原債權人土地銀行本金11,000,000元,及自84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8計算之利息,暨自85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經本院以88年度執字第15599號強制執 行結果,因拍賣顯無實益,於90年12月17日核發本院88年度執字第15599號債權憑證予原債權人土地銀行,原債權人土 地銀行於90年12月19日收受債權憑證。又原債權人土地銀行於95年5月29日執本院86年度促字第6606號、91年度促字第 37429號、91年度促字第47882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於債務人即原告、吳來成、吳宜霞、吳慧玲強制執行,請求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原債權人土地銀行本金 14,497,351元,及自85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4計算之利息,暨自85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經本院以95年度執字第21919 號執行結果,因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致未能執行,於95年6月1日核發本院95年度執字第21919號債權憑證予原債 權人土地銀行,原債權人土地銀行於95年6月6日收受債權憑證。又被告以其受讓原債權人土地銀行對於債務人即原告、吳來成、吳宜霞、吳慧玲、吳宗霖之債權,於96年12月4日 執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88 年 度執字第15599號債權憑證、95年度執字第21919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即原告、吳來成、吳宜霞、吳慧玲、吳宗霖為強制執行,巠本院以96年度執字第 87284號執行拍賣債務人即原告、吳宜霞、吳慧玲、吳宗霖 共有之不動產在案,被告於97年8月28日聲明以拍賣最低價 額承受,承受價金為24,256,000元,被告已於98年10月23日繳納承受價金完畢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88 年度 執字第15599號、95年度執字第21919號、96年度執字第87284號強制執行卷宗核閱屬實。 ㈢依上所述,被告所執本院88年度執字第15599號債權憑證為 執行名義(即本金債權11,000,000元,及自84年10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8%計算之利息,暨自85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中利息債權(即自 84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8%計算之利息)之請 求權時效為5年,惟被告於90年12月19日收受本院88年度執 字第15599號債權憑證,應自90年12月19日重新起算請求權 時效5年,應至95年12月18日止,被告至遲應於95年12月18 日前再行提出強制執行之聲請,方能保有依原執行名義即85年度促字第16317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所得主張之債權 ,惟被告遲至96年12月4日始具狀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 96年度執字第87284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其間被告並未再 聲請強制執行,顯然已逾利息請求權5年時效期間,依上開 民法規定,原告自得為時效完成之抗辮,拒絕履行該時效完成部分之利息。是以被告於96年12月4日向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自84年10月9日起至91年12月3日止之利息債權既已罹於時效,被告不得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被告僅得請求自91年12月4日至97年8月28日之利息6,187,425元【計算式:11,000,000×2095/365×9.8%=6,187,425(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院製作如附表一所示分配表其中【表1次序4】利息債權部分應更正為如附表二【表1次序4】所示。 五、被告對於原告自85年5月10日至91年12月3日之違約金之債權是否已罹於消滅時效? ㈠按違約金之約定,為賠償給付遲延所生之損害,於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始得請求,既非定期給付之債務,其時效為15年而非5年,原審認違約金,係按一定利率及遲延日數 計算,應適用5年之時效,所持法律見解殊有未洽(最高法 院95年台簡上字第25號判決意旨參照);違約金係因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始得請求,既非定期給付之債,與民法第126條所規定之性質不同,其時效期間應為15年(最高法 院95年台上字第63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債權人土地銀行於88年8月18日聲請對原告為強制執行而 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原債權人土地銀行並於90年12月19日收受本院88年度執字第15599號債權憑證,則原債權人土地 銀行於90年12月19日收受債權憑證,被告對原告違約金請求權時效即應自90年12月19日起重新起算15年,即至105年12 月19日止;然被告於96年12月4日聲請本件96年度執字第87284號強制執行案件,其對違約金之請求並未罹於15年時效之規定,原分配表就此部分之計算並無違誤,原告主張違約金債權之消滅時效為5年,被告僅得請求自91年12月4日起至97年8月28日止,按年息1.96%計算之違約金l,236,894元,即 非可採。 六、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對於原告之利息請求權一部已罹於時效,已如上述,從而,原告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1條之規定,訴請本院96年執字第87284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原告對 於被告之本金11,000,000元之利息債權逾6,187,425元部分 已罹於時效,應予剔除,本院於98年6月24日所作成之如附 表一所示分配表【附表1次序4】利息債權應更正為如附表二【附表1次序4】所示;又因利息債權應予更正,關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分配表【表2次序3、4】、【表3次序3、4】應併予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分配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確定為91,09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91,090元),爰依職權命被告負擔77,418元,其餘13, 672元由原告負擔。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謝安青 ┌───────────────────────────────────────────────────────────────────────────┐ │附表一(98年6月24日分配表) │ ├────────┬──────────────────────────────────────────────────────────────────┤ │ 案 號 │正股 96執字第87284號 │ ├────────┼──────────────────────────────────────────────────────────────────┤ │ 合 併 案 號 │97執字第10007號 │ ├────────┼──────────────────────────────────────────────────────────────────┤ │ 債 務 人 姓 名 │吳慧玲 吳宜霞 吳宗霖 甲○○ │ ├────────┼──────────────────────────────────────────────────────────────────┤ │執行清償(拍賣)│【表1】臺南縣永康市○○段5462號 新臺幣6,552,000元 │ │所得金額 │【表2】臺南縣永康市○○段5475號 新臺幣6,552,000元 │ │ │【表3】臺南縣永康市○○段5476-2號 新臺幣1,968,000元 │ │ │【表3】臺南縣永康市○○段5476-3號 新臺幣1,960,000元 │ │ │【表3】臺南縣永康市○○段5476-4號 新臺幣1,976,000元 │ │ │【表3】臺南縣永康市○○段5476-5號 新臺幣1,968,000元 │ │ │【表3】臺南縣永康市○○段5476-1號 新臺幣1,976,000元 │ │ │【表3】臺南縣永康市○○段5476號 新臺幣1,304,000元 │ │ │ 合計新臺幣24,256,000元。 │ ├────────┴──────────────────────────────────────────────────────────────────┤ │債權計算及金額分配如下: │ ├──┬───────┬──┬────────┬─────┬──────────────────┬──────┬─────┬─────┬─────┬──┤ │ │ │優先│ │ │ 債 權 利 息 │ │ │ │ │ │ │次序│債 權 種 類│ 或 │債 權 人 姓 名 │債權原本 ├────┬──┬────┬─────┤共 計│ 分配比率 │ 分配金額 │ 不 足 額 │備考│ │ │ │普通│ │ │期 間│日數│利 率│金 額│ │ │ │ │ │ ├──┴───────┴──┴────────┴─────┴────┴──┴────┴─────┴──────┴─────┴─────┴─────┴──┤ │【表1】臺南縣永康市○○段5462號 新臺幣6,552,000元 │ │ 合計新臺幣6,552,000元。 │ ├──┬───────┬──┬────────┬─────┬────┬──┬────┬─────┬──────┬─────┬─────┬─────┬──┤ │ 1 │土地增值稅(扣│優先│臺南縣稅務局新化│ 0│ │ │ │ │ 0│ 0%│ 0│ 0│ │ │ │繳) │ │分局 │ │ │ │ │ │ │ │ │ │ │ ├──┼───────┼──┼────────┼─────┼────┼──┼────┼─────┼──────┼─────┼─────┼─────┼──┤ │ 2 │執行費 │優先│兆豐資產管理股份│ 26,851│ │ │ │ │ 26,851│ 100.000%│ 26,851│ 0│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3 │併案執行費 │優先│財將企業股份有限│ 4,867│ │ │ │ │ 4,867│ 100.000%│ 4,867│ 0│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4 │第1、2順位抵押│優先│兆豐資產管理股份│11,000,000│84.10.09│ │ 年利│ 利息│ │ │ │ │ │ │ │權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97.08.28│4708│9.80000%│13,904,723│ │ │ │ │ │ ├──┼───────┼──┼────────┼─────┼────┼──┼────┼─────┼──────┼─────┼─────┼─────┼──┤ │ │ │ │ │11,000,000│85.05.10│ │ 年利│ 違約金│ │ │ │ │ │ ├──┼───────┼──┼────────┼─────┼────┼──┼────┼─────┼──────┼─────┼─────┼─────┼──┤ │ │ │ │ │ │85.11.09│184 │0.98000%│ │ │ │ │ │ │ ├──┼───────┼──┼────────┼─────┼────┼──┼────┼─────┼──────┼─────┼─────┼─────┼──┤ │ │ │ │ │ │85.11.10│ │ 年利│ │ │ │ │ │ │ ├──┼───────┼──┼────────┼─────┼────┼──┼────┼─────┼──────┼─────┼─────┼─────┼──┤ │ │ │ │ │ │97.08.28│4310│1.96000%│ 2,600,195│ │ │ │ │ │ ├──┼───────┼──┼────────┼─────┼────┼──┼────┼─────┼──────┼─────┼─────┼─────┼──┤ │ │ │ │ │11,000,000│ │ │ │ 本金│ 27,504,918│ 12.7027%│ 3,493,870│24,011,048│ │ ├──┼───────┼──┼────────┼─────┼────┼──┼────┼─────┼──────┼─────┼─────┼─────┼──┤ │ 5 │第1、2順位抵押│優先│兆豐資產管理股份│14,497,351│91.09.12│ │ 年利│ 利息│ │ │ │ │ │ │ │權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97.08.28│2178│9.07000%│ 7,846,229│ │ │ │ │ │ ├──┼───────┼──┼────────┼─────┼────┼──┼────┼─────┼──────┼─────┼─────┼─────┼──┤ │ │ │ │ │14,497,351│91.10.13│ │ 年利│ 違約金│ │ │ │ │ │ ├──┼───────┼──┼────────┼─────┼────┼──┼────┼─────┼──────┼─────┼─────┼─────┼──┤ │ │ │ │ │ │92.04.12│ 182│0.90700%│ │ │ │ │ │ │ ├──┼───────┼──┼────────┼─────┼────┼──┼────┼─────┼──────┼─────┼─────┼─────┼──┤ │ │ │ │ │ │92.04.13│ │ 年利│ │ │ │ │ │ │ ├──┼───────┼──┼────────┼─────┼────┼──┼────┼─────┼──────┼─────┼─────┼─────┼──┤ │ │ │ │ │ │97.08.28│1965│1.81400%│ 1,481,345│ │ │ │ │ │ ├──┼───────┼──┼────────┼─────┼────┼──┼────┼─────┼──────┼─────┼─────┼─────┼──┤ │ │ │ │ │14.497,351│ │ │ │ 本金│ 23,824,925│ 12.7027%│ 3,026,412│20,798,513│ │ ├──┼───────┼──┼────────┼─────┼────┼──┼────┼─────┼──────┼─────┼─────┼─────┼──┤ │ 6 │第3順位抵押權 │優先│財將企業股份有限│ 2,252,250│ │ │ │ │ 2,252,250│ 0%│ 0│ 2,252,250│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7 │稅款 │次優│財政部臺灣省南區│ 110,729│ │ │ │ │ 110,729│ 0%│ 0│ 110,729│ │ │ │ │ │國稅局新化稽徵所│ │ │ │ │ │ │ │ │ │ │ ├──┼───────┼──┼────────┼─────┼────┼──┼────┼─────┼──────┼─────┼─────┼─────┼──┤ │ 8 │程序費用 │普通│兆豐資產管理股份│ 187│ │ │ │ │ 187│ 0%│ 0│ 187│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9 │程序費用 │普通│兆豐資產管理股份│ 280│ │ │ │ │ 280│ 0%│ 0│ 280│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 計│ 6,552,000│ 元│ │ ├──┴───────┴──┴────────┴─────┴────┴──┴────┴─────┴──────┴─────┴─────┴─────┴──┤ │【表2】臺南縣永康市○○段5475號 新臺幣6,552,000元 │ │ 合計新臺幣6,552,000 │ ├──┬───────┬──┬────────┬─────┬────┬──┬────┬─────┬──────┬─────┬─────┬─────┬──┤ │ 1 │執行費 │優先│兆豐資產管理股份│ 26,851│ │ │ │ │ 26,851│ 100.000%│ 26,851│ 0│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2 │併案執行費 │優先│財將企業股份有限│ 4,867│ │ │ │ │ 4,567│ 100.000%│ 4,567│ 0│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3 │表1分配不足 │優先│兆豐資產管理股份│24,011,048│ │ │ │ │ 24,011,048│ 14.5511%│ 3,493,871│20,517,177│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4 │表1分配不足 │優先│兆豐資產管理股份│20,798,513│ │ │ │ │ 20,798,513│ 14.5510%│ 3,026,411│17,772,102│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5 │表1分配不足 │普通│財將企業股份有限│ 2,252,250│ │ │ │ │ 2,252,250│ 0%│ 0│ 2,252,250│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 計│ 6,552,000│ 元│ │ ├──┴───────┴──┴────────┴─────┴────┴──┴────┴─────┴──────┴─────┴─────┴─────┴──┤ │【表3】臺南縣永康市○○段5476-2號 新臺幣1,968,000元 │ │【表3】臺南縣永康市○○段5476-3號 新臺幣1,960,000元 │ │【表3】臺南縣永康市○○段5476-4號 新臺幣1,976,000元 │ │【表3】臺南縣永康市○○段5476-5號 新臺幣1,968,000元 │ │【表3】臺南縣永康市○○段5476-1號 新臺幣1,976,000元 │ │【表3】臺南縣永康市○○段5476號 新臺幣1,304,000元 │ │ 合計新臺幣11,152,000 │ ├──┬───────┬──┬────────┬─────┬────┬──┬────┬─────┬──────┬─────┬─────┬─────┬──┤ │ 1 │執行費 │優先│兆豐資產管理股份│ 45,702│ │ │ │ │ 45,702│ 100.000%│ 45.702│ 0│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2 │併案執行費 │優先│財將企業股份有限│ 8,284│ │ │ │ │ 8,284│ 100.000%│ 8.284│ 0│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3 │表2分配不足 │優先│兆豐資產管理股份│20,517,177│ │ │ │ │ 20,517,177│ 28,9846%│ 5.946.832│14,570,345│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4 │表2分配不足 │優先│兆豐資產管理股份│17,772,102│ │ │ │ │ 17,772,102│ 28,9846%│ 5.151.182│12,620,920│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5 │表2分配不足 │普通│財將企業股份有限│ 2,252,250│ │ │ │ │ 2,252,250│ 0%│ 0│ 2,252,250│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11.152.000│ 元│ │ ├──┼───────┼──┼────────┼─────┼────┼──┼────┼─────┼──────┼─────┼─────┼─────┼──┤ │ │ │ │ │ │ │ │ │ │ │ 總計│24.256.000│ 元│ │ ├──┴───────┴──┴────────┴─────┴────┴──┴────┴─────┴──────┴─────┴─────┴─────┴──┤ │附註: │ │一、本件係由債權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承受,債權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須俟分配表無人異議並繳清土地增值稅及其他優先債權後,始得領取權利移轉│ │ 證書。 │ │二、表1之土地債權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設有第1順位及第2順位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及18,000,000元(該土地又和表2之土地共同 │ │ 設定擔保)。另表3之土地債權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有第1順位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13,200,000元。 │ │三、第1順位抵押權人不足受償,其他債權以陳報本金列計。 │ │四、又本件債權前經債權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係受讓土地銀行之債權)聲請本院86年度執字第4398號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土地銀行永康分行之薪資債權,據│ │ 債權人陳報共收取新臺幣103,075元,抵沖本件執行費192,979元,故本件執行費尚有89,904元未受償。 │ │五、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之稅款係債務人甲○○之稅款,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係確定債務人吳宗霖之訴訟費用額。 │ │六、本次係更正分配表,重新分配。 │ ├───────────────────────────────────────────────────┬───────────────────────┤ │ │ │ │ 分 配 結 果 彙 總 表 │ │ │ │ │ │ (土地增值稅部分) │ │ ├─────────┬───────┬─────────┬───────┬───────┬───────┤ │ │債 權 人 姓 名│債 權 原 本│ 利 息 及 違 約 金│債 權 本 利 和│分 配 金 額│不 足 額│ │ ├─────────┼───────┼─────────┼───────┼───────┼───────┤ │ │臺南縣稅務局新化分│ 0│ 0│ 0│ 0│ 0│ │ │局 │ │ │ │ │ │ │ ├─────────┴───────┴─────────┴───────┴───────┴───────┤ │ │ ( 執行費部分 ) │ │ ├─────────┬───────┬─────────┬───────┬───────┬───────┤ │ │債 權 人 姓 名│債 權 原 本│ 利 息 及 違 約 金│債 權 本 利 和│分 配 金 額│不 足 額│ │ ├─────────┼───────┼─────────┼───────┼───────┼───────┤ │ │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 18,018│ 0│ 18,018│ 18,018│ 0│ │ │司 │ │ │ │ │ │ │ ├─────────┼───────┼─────────┼───────┼───────┼───────┤ │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 99,404│ 0│ 99,404│ 99,404│ 0│ │ │限公司 │ │ │ │ │ │ │ ├─────────┴───────┴─────────┴───────┴───────┴───────┤ │ │ ( 代繳部分 ) │ │ ├─────────┬───────┬─────────┬───────┬───────┬───────┤ │ │債 權 人 姓 名│債 權 原 本│ 利 息 及 違 約 金│債 權 本 利 和│分 配 金 額│不 足 額│ │ ├─────────┴───────┴─────────┴───────┴───────┴───────┤ │ │ (一般債權部分) │ │ ├─────────┬───────┬─────────┬───────┬───────┬───────┤ │ │債 權 人 姓 名│債 權 原 本│ 利 息 及 違 約 金│債 權 本 利 和│分 配 金 額│不 足 額│ │ ├─────────┼───────┼─────────┼───────┼───────┼───────┤ │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 25,497,818│ 25,832,492│ 51,330,310│ 24,138,578│ 27,191,732│ │ │限公司 │ │ │ │ │ │ │ ├─────────┼───────┼─────────┼───────┼───────┼───────┤ │ │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 2,252,250│ 0│ 2,252,250│ 0│ 2,252,250│ │ │司 │ │ │ │ │ │ │ ├─────────┼───────┼─────────┼───────┼───────┼───────┤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 110,729│ 0│ 110,729│ 0│ 110,729│ │ │稅局新化稽徵所 │ │ │ │ │ │ │ ├─────────┴───────┴─────────┴───────┴───────┴───────┴───────────────────────┤ │ 債 權 人 分 配 金 額 彙 總 表 │ ├─────────┬───────┬───────┬─────────────────────────────────────────────────┤ │債 權 人 姓 名│分 配 金 額│不 足 額│ │ ├─────────┼───────┼───────┤ │ │臺南縣稅務局新化分│ 0│ 0│ │ │局 │ │ │ │ ├─────────┼───────┼───────┤ │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 24,237,982│ 27,191,732│ │ │限公司 │ │ │ │ ├─────────┼───────┼───────┤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 0│ 110,729│ │ │稅局新化稽徵所 │ │ │ │ ├─────────┼───────┼───────┤ │ │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 18,018│ 2,252,250│ │ │司 │ │ │ │ └─────────┴───────┴───────┴─────────────────────────────────────────────────┘ ┌───────────────────────────────────────────────────────────────────────────┐ │附表二(更正後分配表) │ ├────────┬──────────────────────────────────────────────────────────────────┤ │ 案 號 │正股 96執字第87284號 │ ├────────┼──────────────────────────────────────────────────────────────────┤ │ 合 併 案 號 │97執字第10007號 │ ├────────┼──────────────────────────────────────────────────────────────────┤ │ 債 務 人 姓 名 │吳慧玲 吳宜霞 吳宗霖 甲○○ │ ├────────┼──────────────────────────────────────────────────────────────────┤ │執行清償(拍賣)│【表1】臺南縣永康市○○段5462號 新臺幣6,552,000元 │ │所得金額 │【表2】臺南縣永康市○○段5475號 新臺幣6,552,000元 │ │ │【表3】臺南縣永康市○○段5476-2號 新臺幣1,968,000元 │ │ │【表3】臺南縣永康市○○段5476-3號 新臺幣1,960,000元 │ │ │【表3】臺南縣永康市○○段5476-4號 新臺幣1,976,000元 │ │ │【表3】臺南縣永康市○○段5476-5號 新臺幣1,968,000元 │ │ │【表3】臺南縣永康市○○段5476-1號 新臺幣1,976,000元 │ │ │【表3】臺南縣永康市○○段5476號 新臺幣1,304,000元 │ │ │ 合計新臺幣24,256,000元。 │ ├────────┴──────────────────────────────────────────────────────────────────┤ │債權計算及金額分配如下: │ ├──┬───────┬──┬────────┬─────┬──────────────────┬──────┬─────┬─────┬─────┬──┤ │ │ │優先│ │ │ 債 權 利 息 │ │ │ │ │ │ │次序│債 權 種 類│ 或 │債 權 人 姓 名 │債權原本 ├────┬──┬────┬─────┤共 計│ 分配比率 │ 分配金額 │ 不 足 額 │備考│ │ │ │普通│ │ │期 間│日數│利 率│金 額│ │ │ │ │ │ ├──┴───────┴──┴────────┴─────┴────┴──┴────┴─────┴──────┴─────┴─────┴─────┴──┤ │【表1】臺南縣永康市○○段5462號 新臺幣6,552,000元 │ │ 合計新臺幣6,552,000元。 │ ├──┬───────┬──┬────────┬─────┬────┬──┬────┬─────┬──────┬─────┬─────┬─────┬──┤ │ 1 │土地增值稅(扣│優先│臺南縣稅務局新化│ 0│ │ │ │ │ 0│ 0%│ 0│ 0│ │ │ │繳) │ │分局 │ │ │ │ │ │ │ │ │ │ │ ├──┼───────┼──┼────────┼─────┼────┼──┼────┼─────┼──────┼─────┼─────┼─────┼──┤ │ 2 │執行費 │優先│兆豐資產管理股份│ 26,851│ │ │ │ │ 26,851│ 100.000%│ 26,851│ 0│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3 │併案執行費 │優先│財將企業股份有限│ 4,867│ │ │ │ │ 4,867│ 100.000%│ 4,867│ 0│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4 │第1、2順位抵押│優先│兆豐資產管理股份│11,000,000│91.12.04│ │ 年利│ 利息│ │ │ │ │ │ │ │權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97.08.28│2095│9.80000%│ 6,187,425│ │ │ │ │ │ ├──┼───────┼──┼────────┼─────┼────┼──┼────┼─────┼──────┼─────┼─────┼─────┼──┤ │ │ │ │ │11,000,000│85.05.10│ │ 年利│ 違約金│ │ │ │ │ │ ├──┼───────┼──┼────────┼─────┼────┼──┼────┼─────┼──────┼─────┼─────┼─────┼──┤ │ │ │ │ │ │85.11.09│184 │0.98000%│ │ │ │ │ │ │ ├──┼───────┼──┼────────┼─────┼────┼──┼────┼─────┼──────┼─────┼─────┼─────┼──┤ │ │ │ │ │ │85.11.10│ │ 年利│ │ │ │ │ │ │ ├──┼───────┼──┼────────┼─────┼────┼──┼────┼─────┼──────┼─────┼─────┼─────┼──┤ │ │ │ │ │ │97.08.28│4310│1.96000%│ 2,600,195│ │ │ │ │ │ ├──┼───────┼──┼────────┼─────┼────┼──┼────┼─────┼──────┼─────┼─────┼─────┼──┤ │ │ │ │ │11,000,000│ │ │ │ 本金│ 19,787,620│ 14.9504%│ 2,958,343│16,829,277│ │ ├──┼───────┼──┼────────┼─────┼────┼──┼────┼─────┼──────┼─────┼─────┼─────┼──┤ │ 5 │第1、2順位抵押│優先│兆豐資產管理股份│14,497,351│91.09.12│ │ 年利│ 利息│ │ │ │ │ │ │ │權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97.08.28│2178│9.07000%│ 7,846,229│ │ │ │ │ │ ├──┼───────┼──┼────────┼─────┼────┼──┼────┼─────┼──────┼─────┼─────┼─────┼──┤ │ │ │ │ │14,497,351│91.10.13│ │ 年利│ 違約金│ │ │ │ │ │ ├──┼───────┼──┼────────┼─────┼────┼──┼────┼─────┼──────┼─────┼─────┼─────┼──┤ │ │ │ │ │ │92.04.12│ 182│0.90700%│ │ │ │ │ │ │ ├──┼───────┼──┼────────┼─────┼────┼──┼────┼─────┼──────┼─────┼─────┼─────┼──┤ │ │ │ │ │ │92.04.13│ │ 年利│ │ │ │ │ │ │ ├──┼───────┼──┼────────┼─────┼────┼──┼────┼─────┼──────┼─────┼─────┼─────┼──┤ │ │ │ │ │ │97.08.28│1965│1.81400%│ 1,481,345│ │ │ │ │ │ ├──┼───────┼──┼────────┼─────┼────┼──┼────┼─────┼──────┼─────┼─────┼─────┼──┤ │ │ │ │ │14.497,351│ │ │ │ 本金│ 23,824,925│ 14.9504%│ 3,561,939│20,262,986│ │ ├──┼───────┼──┼────────┼─────┼────┼──┼────┼─────┼──────┼─────┼─────┼─────┼──┤ │ 6 │第3順位抵押權 │優先│財將企業股份有限│ 2,252,250│ │ │ │ │ 2,252,250│ 0%│ 0│ 2,252,250│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7 │稅款 │次優│財政部臺灣省南區│ 110,729│ │ │ │ │ 110,729│ 0%│ 0│ 110,729│ │ │ │ │ │國稅局新化稽徵所│ │ │ │ │ │ │ │ │ │ │ ├──┼───────┼──┼────────┼─────┼────┼──┼────┼─────┼──────┼─────┼─────┼─────┼──┤ │ 8 │程序費用 │普通│兆豐資產管理股份│ 187│ │ │ │ │ 187│ 0%│ 0│ 187│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9 │程序費用 │普通│兆豐資產管理股份│ 280│ │ │ │ │ 280│ 0%│ 0│ 280│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 計│ 6,552,000│ 元│ │ ├──┴───────┴──┴────────┴─────┴────┴──┴────┴─────┴──────┴─────┴─────┴─────┴──┤ │【表2】臺南縣永康市○○段5475號 新臺幣6,552,000元 │ │ 合計新臺幣6,552,000 │ ├──┬───────┬──┬────────┬─────┬────┬──┬────┬─────┬──────┬─────┬─────┬─────┬──┤ │ 1 │執行費 │優先│兆豐資產管理股份│ 26,851│ │ │ │ │ 26,851│ 100.000%│ 26,851│ 0│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2 │併案執行費 │優先│財將企業股份有限│ 4,867│ │ │ │ │ 4,567│ 100.000%│ 4,567│ 0│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3 │表1分配不足 │優先│兆豐資產管理股份│16,829,277│ │ │ │ │ 16,829,277│ 17.5785%│ 2,985,343│13,870,934│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4 │表1分配不足 │優先│兆豐資產管理股份│20,262,986│ │ │ │ │ 20,262,986│ 17.5785%│ 3,561,939│16,701,047│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5 │表1分配不足 │普通│財將企業股份有限│ 2,252,250│ │ │ │ │ 2,252,250│ 0%│ 0│ 2,252,250│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 計│ 6,552,000│ 元│ │ ├──┴───────┴──┴────────┴─────┴────┴──┴────┴─────┴──────┴─────┴─────┴─────┴──┤ │【表3】臺南縣永康市○○段5476-2號 新臺幣1,968,000元 │ │【表3】臺南縣永康市○○段5476-3號 新臺幣1,960,000元 │ │【表3】臺南縣永康市○○段5476-4號 新臺幣1,976,000元 │ │【表3】臺南縣永康市○○段5476-5號 新臺幣1,968,000元 │ │【表3】臺南縣永康市○○段5476-1號 新臺幣1,976,000元 │ │【表3】臺南縣永康市○○段5476號 新臺幣1,304,000元 │ │ 合計新臺幣11,152,000 │ ├──┬───────┬──┬────────┬─────┬────┬──┬────┬─────┬──────┬─────┬─────┬─────┬──┤ │ 1 │執行費 │優先│兆豐資產管理股份│ 45,702│ │ │ │ │ 45,702│ 100.000%│ 45.702│ 0│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2 │併案執行費 │優先│財將企業股份有限│ 8,284│ │ │ │ │ 8,284│ 100.000%│ 8.284│ 0│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3 │表2分配不足 │優先│兆豐資產管理股份│13,870,934│ │ │ │ │ 13,870,934│ 36,3012%│ 5.035.324│ 8,835,610│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4 │表2分配不足 │優先│兆豐資產管理股份│16,701,047│ │ │ │ │ 16,701,047│ 36,3012%│ 6.062.690│10,638,357│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5 │表2分配不足 │普通│財將企業股份有限│ 2,252,250│ │ │ │ │ 2,252,250│ 0%│ 0│ 2,252,250│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11.152.000│ 元│ │ ├──┼───────┼──┼────────┼─────┼────┼──┼────┼─────┼──────┼─────┼─────┼─────┼──┤ │ │ │ │ │ │ │ │ │ │ │ 總計│24.256.000│ 元│ │ ├──┴───────┴──┴────────┴─────┴────┴──┴────┴─────┴──────┴─────┴─────┴─────┴──┤ │附註: │ │一、本件係由債權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承受,債權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須俟分配表無人異議並繳清土地增值稅及其他優先債權後,始得領取權利移轉│ │ 證書。 │ │二、表1之土地債權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設有第1順位及第2順位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及18,000,000元(該土地又和表2之土地共同 │ │ 設定擔保)。另表3之土地債權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有第1順位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13,200,000元。 │ │三、第1順位抵押權人不足受償,其他債權以陳報本金列計。 │ │四、又本件債權前經債權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係受讓土地銀行之債權)聲請本院86年度執字第4398號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土地銀行永康分行之薪資債權,據│ │ 債權人陳報共收取新臺幣103,075元,抵沖本件執行費192,979元,故本件執行費尚有89,904元未受償。 │ │五、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之稅款係債務人甲○○之稅款,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係確定債務人吳宗霖之訴訟費用額。 │ │六、本次係更正分配表,重新分配。 │ ├───────────────────────────────────────────────────┬───────────────────────┤ │ │ │ │ 分 配 結 果 彙 總 表 │ │ │ │ │ │ (土地增值稅部分) │ │ ├─────────┬───────┬─────────┬───────┬───────┬───────┤ │ │債 權 人 姓 名│債 權 原 本│ 利 息 及 違 約 金│債 權 本 利 和│分 配 金 額│不 足 額│ │ ├─────────┼───────┼─────────┼───────┼───────┼───────┤ │ │臺南縣稅務局新化分│ 0│ 0│ 0│ 0│ 0│ │ │局 │ │ │ │ │ │ │ ├─────────┴───────┴─────────┴───────┴───────┴───────┤ │ │ ( 執行費部分 ) │ │ ├─────────┬───────┬─────────┬───────┬───────┬───────┤ │ │債 權 人 姓 名│債 權 原 本│ 利 息 及 違 約 金│債 權 本 利 和│分 配 金 額│不 足 額│ │ ├─────────┼───────┼─────────┼───────┼───────┼───────┤ │ │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 18,018│ 0│ 18,018│ 18,018│ 0│ │ │司 │ │ │ │ │ │ │ ├─────────┼───────┼─────────┼───────┼───────┼───────┤ │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 99,404│ 0│ 99,404│ 99,404│ 0│ │ │限公司 │ │ │ │ │ │ │ ├─────────┴───────┴─────────┴───────┴───────┴───────┤ │ │ ( 代繳部分 ) │ │ ├─────────┬───────┬─────────┬───────┬───────┬───────┤ │ │債 權 人 姓 名│債 權 原 本│ 利 息 及 違 約 金│債 權 本 利 和│分 配 金 額│不 足 額│ │ ├─────────┴───────┴─────────┴───────┴───────┴───────┤ │ │ (一般債權部分) │ │ ├─────────┬───────┬─────────┬───────┬───────┬───────┤ │ │債 權 人 姓 名│債 權 原 本│ 利 息 及 違 約 金│債 權 本 利 和│分 配 金 額│不 足 額│ │ ├─────────┼───────┼─────────┼───────┼───────┼───────┤ │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 25,497,818│ 18,115,194│ 43,613,012│ 24,138,578│ 19,474,434│ │ │限公司 │ │ │ │ │ │ │ ├─────────┼───────┼─────────┼───────┼───────┼───────┤ │ │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 2,252,250│ 0│ 2,252,250│ 0│ 2,252,250│ │ │司 │ │ │ │ │ │ │ ├─────────┼───────┼─────────┼───────┼───────┼───────┤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 110,729│ 0│ 110,729│ 0│ 110,729│ │ │稅局新化稽徵所 │ │ │ │ │ │ │ ├─────────┴───────┴─────────┴───────┴───────┴───────┴───────────────────────┤ │ 債 權 人 分 配 金 額 彙 總 表 │ ├─────────┬───────┬───────┬─────────────────────────────────────────────────┤ │債 權 人 姓 名│分 配 金 額│不 足 額│ │ ├─────────┼───────┼───────┤ │ │臺南縣稅務局新化分│ 0│ 0│ │ │局 │ │ │ │ ├─────────┼───────┼───────┤ │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 24,237,982│ 19,474,434│ │ │限公司 │ │ │ │ ├─────────┼───────┼───────┤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 0│ 110,729│ │ │稅局新化稽徵所 │ │ │ │ ├─────────┼───────┼───────┤ │ │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 18,018│ 2,252,250│ │ │司 │ │ │ │ └─────────┴───────┴───────┴─────────────────────────────────────────────────┘ ┌────────────────────────────────────┐ │附表甲 │ ├──────┬─────┬─────┬─────┬─────┬─────┤ │債 權 金 額 │ 利 率 │ 利息金額 │違約金金額│ 全部債權 │ 分配金額 │ ├──────┼─────┼─────┼─────┼─────┼─────┤ │ 11,000,000│按基本放款│13,435,522│ 2,600,195│27,035,717│ 3,465,951│ │ │利率調整 │ │ │ │ │ ├──────┼─────┼─────┼─────┼─────┼─────┤ │ 14,497,351│ 9.07000%│ 7,846,229│ 1,481,345│23,824,925│ 3,054,331│ └──────┴─────┴─────┴─────┴─────┴─────┘ ┌────────────────────────────────────┐ │附表乙 │ ├─────────────┬─────┬─────┬──────────┤ │債權金額(含利息、違約金)│ 分配金額 │ 剩餘金額 │ 備 註 │ ├─────────────┼─────┼─────┼──────────┤ │24,011,048(次序3) │ 3,493,871│20,517,177│原始分配表金額 │ ├─────────────┼─────┼─────┼──────────┤ │23,569,766 │ 3,465,951│20,103,815│更正後金額 │ ├─────────────┼─────┼─────┼──────────┤ │20,798,513(次序4) │ 3,026,411│17,772,102│原始分配表金額 │ ├─────────────┼─────┼─────┼──────────┤ │20,770,594 │ 3,054,331│17,716,263│更正後金額 │ └─────────────┴─────┴─────┴──────────┘ ┌────────────────────────────────────┐ │附表丙 │ ├─────────────┬─────┬─────┬──────────┤ │債權金額(含利息、違約金)│ 分配金額 │ 剩餘金額 │ 備 註 │ ├─────────────┼─────┼─────┼──────────┤ │20,517,177(次序3) │ 5,946,832│14,570,345│原始分配表金額 │ ├─────────────┼─────┼─────┼──────────┤ │20,103,815 │ 5,899,311│14,204,504│更正後金額 │ ├─────────────┼─────┼─────┼──────────┤ │17,772,102(次序4) │ 5,151,182│12,620,920│原始分配表金額 │ ├─────────────┼─────┼─────┼──────────┤ │17,716,263 │ 5,198,703│12,517,560│更正後金額 │ └─────────────┴─────┴─────┴──────────┘ ┌────────────────────────────────────┐ │附表丁 │ ├──────┬─────┬─────┬─────┬─────┬─────┤ │債 權 金 額 │ 利 率 │ 利息金額 │違約金金額│ 全部債權 │ 分配金額 │ ├──────┼─────┼─────┼─────┼─────┼─────┤ │ 11,000,000│ 9.80000%│ 6,178,564│ 1,235,713│18,414,277│ 2,842,532│ ├──────┼─────┼─────┼─────┼─────┼─────┤ │ 14,497,351│ 9.07000%│ 7,846,229│ 1,481,345│23,824,925│ 3,677,750│ └──────┴─────┴─────┴─────┴─────┴─────┘ ┌────────────────────────────────────┐ │附表戊 │ ├─────────────┬─────┬─────┬──────────┤ │債權金額(含利息、違約金)│ 分配金額 │ 剩餘金額 │ 備 註 │ ├─────────────┼─────┼─────┼──────────┤ │24,011,048(次序3) │ 3,493,871│20,517,177│原始分配表金額 │ ├─────────────┼─────┼─────┼──────────┤ │15,571,745 │ 2,842,532│12,729,213│更正後金額 │ ├─────────────┼─────┼─────┼──────────┤ │20,798,513(次序4) │ 3,026,411│17,772,102│原始分配表金額 │ ├─────────────┼─────┼─────┼──────────┤ │20,147,175 │ 3,677,750│16,469,425│更正後金額 │ └─────────────┴─────┴─────┴──────────┘ ┌────────────────────────────────────┐ │附表己 │ ├─────────────┬─────┬─────┬──────────┤ │債權金額(含利息、違約金)│ 分配金額 │ 剩餘金額 │ 備 註 │ ├─────────────┼─────┼─────┼──────────┤ │20,517,177(次序3) │ 5,946,832│14,570,345│原始分配表金額 │ ├─────────────┼─────┼─────┼──────────┤ │12,729,213 │ 4,838,205│ 7,891,008│更正後金額 │ ├─────────────┼─────┼─────┼──────────┤ │17,772,102(次序4) │ 5,151,182│12,620,920│原始分配表金額 │ ├─────────────┼─────┼─────┼──────────┤ │16,469,425 │ 6,259,809│10,209,616│更正後金額 │ └─────────────┴─────┴─────┴──────────┘ ┌────────────────────────────────────┐ │附表庚 │ ├──────┬─────┬─────┬─────┬─────┬─────┤ │債 權 金 額 │ 利 率 │ 利息金額 │違約金金額│ 全部債權 │ 分配金額 │ ├──────┼─────┼─────┼─────┼─────┼─────┤ │ 11,000,000│ 9.80000%│ 6,184,471│ 1,236,894│18,421,365│ 2,843,149│ ├──────┼─────┼─────┼─────┼─────┼─────┤ │ 14,497,351│ 9.07000%│ 7,846,229│ 1,481,345│23,824,925│ 3,677,750│ └──────┴─────┴─────┴─────┴─────┴─────┘ ┌────────────────────────────────────┐ │附表辛 │ ├─────────────┬─────┬─────┬──────────┤ │債權金額(含利息、違約金)│ 分配金額 │ 剩餘金額 │ 備 註 │ ├─────────────┼─────┼─────┼──────────┤ │24,011,048(次序3) │ 3,493,871│20,517,177│原始分配表金額 │ ├─────────────┼─────┼─────┼──────────┤ │15,578,216 │ 2,843,149│12,735,067│更正後金額 │ ├─────────────┼─────┼─────┼──────────┤ │20,798,513(次序4) │ 3,026,411│17,772,102│原始分配表金額 │ ├─────────────┼─────┼─────┼──────────┤ │20,147,792 │ 3,677,133│16,470,659│更正後金額 │ └─────────────┴─────┴─────┴──────────┘ ┌────────────────────────────────────┐ │附表壬 │ ├─────────────┬─────┬─────┬──────────┤ │債權金額(含利息、違約金)│ 分配金額 │ 剩餘金額 │ 備 註 │ ├─────────────┼─────┼─────┼──────────┤ │20,517,177(次序3) │ 5,946,832│14,570,345│原始分配表金額 │ ├─────────────┼─────┼─────┼──────────┤ │12,735,067 │ 4,839,255│ 7,895,912│更正後金額 │ ├─────────────┼─────┼─────┼──────────┤ │17,772,102(次序4) │ 5,151,182│12,620,920│原始分配表金額 │ ├─────────────┼─────┼─────┼──────────┤ │16,470,659 │ 6,258,759│10,211,900│更正後金額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