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14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146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江信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蕭立俊律師
- 被告
-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請就98年10月26日民事準備書狀所主張更正後附表之金額列舉其計算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