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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911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911號

上訴人
蕭瑞雲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王盛鐸律師

      王建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訴部分提起上訴 ,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5,440元(即本訴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價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911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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