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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44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43號

聲請人
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相對人
蕭瑞雲

上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柒佰壹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及第三人楊少霖等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經本院98年度南簡字第911號民事判決,判決原告即聲請人部分勝訴,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蕭瑞雲負擔,相對人蕭瑞雲不服上訴,經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0號民事判決駁回相對人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該訴訟業於民國101年3月28日確定。聲請人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3,310元  │由聲請人繳納    │
├─────────┼───────┼────────┤
│複丈費暨建物測量費│     6,400元  │由聲請人繳納    │
├─────────┼───────┼────────┤
│ 合        計     │     9,710元  │應由相對人負擔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443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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