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9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911號
- 上訴人
- 蕭瑞雲
- 訴訟代理人
- 何冠慧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風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斌律師
王盛鐸律師
王建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訴部分提起上訴 ,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5,440元(即本訴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價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