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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補字第2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陳志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補字第29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豆朋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1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陳志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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