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8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481號
- 即被告
- 龔奕帆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一頁事實欄第一行所載「龔奕帆係18歲以上之成年人」
,應更正為「龔奕帆係18歲以上之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第一頁事實欄第一行所載「龔奕帆係18歲以上之成年人」,顯係「龔奕帆係18歲以上之人」之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