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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45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楊明章蔡美美黃國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5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翁才興

上列被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裁定第一頁第九行所記載(99年度執聲字第906號),應更正為(100年度執聲字第353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第一項第九行記載:(99年度執聲字第906號),顯係(100年度執聲字第353號)之誤寫,依上述說明,自應以裁定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蔡美美

法 官 黃國永

書記官 陳淑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455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