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45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5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翁才興
上列被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裁定第一頁第九行所記載(99年度執聲字第906號),應更正為(100年度執聲字第353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第一項第九行記載:(99年度執聲字第906號),顯係(100年度執聲字第353號)之誤寫,依上述說明,自應以裁定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