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五三七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順風
張國忠
王清波
上列被告等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五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00年度易字第五六六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00年度易字第八六六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原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00年度易字第八六六號」,誤載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00年度易字第五六六號」,應予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