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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葉居正蔡奇秀張桂美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蔡色祥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鄭淵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二頁第四行關於「附表三編號⒎至⒕」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三編號⒐⒑⒒⒕」;第二頁第九行關於「三編號⒈至⒍」之記載,應更正為「三編號⒈至⒏⒓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第二頁第四行關於「附表三編號⒎至⒕」之記載,明顯係誤載應更正為「附表三編號⒐⒑⒒⒕」;原判決第二頁第九行關於「三編號⒈至⒍」之記載,明顯係誤載,應更正為「三編號⒈至⒏⒓⒔」,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偽造文書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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