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色祥
- 選任辯護人
-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鄭淵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二頁第四行關於「附表三編號⒎至⒕」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三編號⒐⒑⒒⒕」;第二頁第九行關於「三編號⒈至⒍」之記載,應更正為「三編號⒈至⒏⒓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第二頁第四行關於「附表三編號⒎至⒕」之記載,明顯係誤載應更正為「附表三編號⒐⒑⒒⒕」;原判決第二頁第九行關於「三編號⒈至⒍」之記載,明顯係誤載,應更正為「三編號⒈至⒏⒓⒔」,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