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41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19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許勝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勝雄之限制出境處分准予解除。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許勝雄前因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予以限制出境在案,惟本案被告許勝雄被訴業務侵占罪部分,經本院上訴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其餘被訴偽造文書等罪部分,亦經本院100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23號判決被告許勝雄無罪確定;本案自已無限制被告許勝雄出境之理由及必要。為此,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處分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強制處分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及真實、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施以強制處分之必要,應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及訴訟進行情形,予以斟酌決定。查本案聲請人即被告許勝雄因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1年7月25日以南檢玲讓89偵012727字第0910041390號函(所犯案件案號:89年度偵字第12727號、案由:瀆職)發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被告許勝雄出境。惟本案被告許勝雄被訴涉犯刑法誣告罪部分,業經原審判決無罪,未據檢察官提起上訴,已告確定;又被訴業務侵占罪部分,經本院上訴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並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其餘被訴偽造文書等罪部分,亦經本院100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23號判決被告許勝雄無罪確定;此有本院100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23號案卷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自已無再予限制被告許勝雄出境之必要。從而,被告許勝雄之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