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聲減字第9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高明發夏金郎楊清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9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景隆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101年聲減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景隆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廖景隆犯附表所示故買贓物等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408號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罪,其犯罪時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之規定,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蔡蘭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聲減字第9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