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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醫上易字第194號

業務過失致重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陳顯榮陳連發侯廷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醫上易字第194號

上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富舜
選任辯護人
黃裕中律師

壹、判決主文與理由摘要上訴人因被告劉富舜被訴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醫易字第1號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第一審無罪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經審判後,認定本案被告之注意義務內涵,再審酌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證人、鑑定證人之陳述、當庭勘驗急診室錄影光碟之內容、相關之病歷及函文資料、鑑定機關的鑑定意見等證據資料,認被告劉富舜並未違反注意義務,因果關係亦容有合理的懷疑,故因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認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審為被告無罪之判決,論理上部分見解雖與本院不同,但結論正確,應予維持。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貳、判決格式說明本案案情繁瑣、爭點甚多、證據資料厚實,本院認依下列理由,有以附件判決格式的方法,清楚表達法院論述邏輯、論理依據、認事依憑之證據資料及所在位置,俾利閱讀理解、說服雙方,以期早日定紛止爭,判決並受公評檢驗:

一、關於各段落之標題、爭點、論述之重點,以粗體或底線協助閱讀。各段落下之細項論述,均以阿拉伯數字逐一編號,以利於其他段落敘述時標明,閱讀時易尋。

二、關於證據出處、參考見解、及部分判決格式之說明,認有以註解之方式顯示,避免妨礙本文閱讀連貫性之必要。

三、檢察官及告訴人方面對被告及護理人員之醫療行為、醫療輔助行為之爭執強度非常之高,包含其後相關的病歷紀錄是否真實亦是,此均有賴當庭勘驗監視器影像畫面予以釐清,勘驗內容對於本案判斷至為關鍵,純以勘驗文字敘述難以清楚說明醫護病屬之互動狀況,恐失真致誤解,認有就重要爭點相關時段,依時序表列勘驗文字內容,並藉當庭勘驗所得定格畫面之重要影像擷圖,迅速補強理解勘驗文字所表徵事實狀態之必要。至於影像恐足以辨識人物臉部之重要特徵,於無礙案情釐清範圍內,皆予適度遮隱,以維醫護病屬之隱私。

四、檢察官及告訴人方面高度爭執被告事後偽造昏迷指數等生理評估文字及數值,復爭執被告手寫病歷英文之涵義,認不能以之為鑑定之基礎資料。本院認有必要於判決中貼出文件爭議部分之影像畫面,讓證據資料自行說話,並方便比對、說明、釐清、閱覽。至其他書面證據資料認有必要比照辦理者,亦同。

五、檢察官及告訴人方面高度爭執急診護理紀錄內容為事後偽造,為完整呈現爭議部分之字跡型態與內容,本院認有必要貼出爭議之文件影像,讓證據資料自行說話,以圖省去於判決文因重謄紀錄內容之冗長,或招致可能失真或誤繕之爭執。

六、至於附件判決格式與傳統無罪判決之格式並無其他差異,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前段「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之規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侯廷昌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醫上易字第194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致重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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