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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43號

業務過失致重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陳顯榮陳連發侯廷昌

上訴人
陳吉助
兼法定代理人
陳簡金英住同上
上訴人
陳永庭
上訴人
陳永展
上訴人
陳永珊
上訴人
陳永崇
被上訴人
劉富舜
被上訴人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上列上訴人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刑事案件案號:101年度醫易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之內容及其餘上訴理由,如附件所示。

二、經查:

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被上訴人被訴之刑事案件,經原審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後,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2年度醫上易字第194號刑事判決諭知上訴駁回,維持原審刑事無罪之判決。依上規定,原審法院諭知駁回上訴人之起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上訴人對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並無理由。

三、綜上,本案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作成本判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上訴人陳吉助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造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其餘上訴人及被上訴人部分,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侯廷昌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43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致重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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