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43號
- 上訴人
- 陳吉助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簡金英住同上
- 上訴人
- 陳永庭
- 上訴人
- 陳永展
- 上訴人
- 陳永珊
- 上訴人
- 陳永崇
- 被上訴人
- 劉富舜
- 被上訴人
-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上列上訴人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刑事案件案號:101年度醫易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之內容及其餘上訴理由,如附件所示。
二、經查:
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被上訴人被訴之刑事案件,經原審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後,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2年度醫上易字第194號刑事判決諭知上訴駁回,維持原審刑事無罪之判決。依上規定,原審法院諭知駁回上訴人之起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上訴人對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並無理由。
三、綜上,本案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作成本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