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48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唐秀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5 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關於附表「編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欄」、「編號至最後事實審法院欄及確定判決法院欄」部分,其中「臺南地院」,均應更正為「南高分院」。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239 條、第23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關於附表「編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欄」、「編號至最後事實審法院欄及確定判決法院欄」部分,其中「臺南地院」,均為「南高分院」之誤寫,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