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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48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董武全侯廷昌張瑛宗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8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唐秀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5 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關於附表「編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欄」、「編號至最後事實審法院欄及確定判決法院欄」部分,其中「臺南地院」,均應更正為「南高分院」。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239 條、第23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關於附表「編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欄」、「編號至最後事實審法院欄及確定判決法院欄」部分,其中「臺南地院」,均為「南高分院」之誤寫,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張瑛宗

書記官 李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482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