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78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8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彥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彥廷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賴彥廷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之罪得易科罰金,其餘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見本院卷第11頁聲請狀),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
二、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前已經本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8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本件更定執行刑,自應受上開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