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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15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林英志林福來高榮宏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3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莊正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莊正誠因強盜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高榮宏

                   書記官 姚慈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15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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