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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805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董武全張瑛宗陳弘能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805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唐志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訴人
即被告
侯俊宇
選任辯護人
藍慶道律師(扶助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羅元宏
選任辯護人
洪銘憲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2月31日

所為第二審判決(104 年度上訴字第805 、806 號)提起第三審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唐志成關於附表二、三之竊盜、附表五編號1 、2 之詐欺取財、附表五編號3 之侵占遺失物部分,均上訴駁回。

侯俊宇關於附表二、三、四之竊盜、附表五編號3 之侵占遺失物部分,均上訴駁回。

羅元宏關於附表三、四、附表五編號4 之竊盜、附表五編號5 之詐欺取財部分,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又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刑法第320 條、321 條之竊盜罪、刑法第339 條之詐欺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第三審,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 項、第376 條第1 款、第2 款、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被告三人分別因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各罪,前經第一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67、197 號刑事判決後,被告三人對第一審判決均不服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805 、806 號刑事判決判處如下所示在案:

㈠原判決關於唐志成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11、12、24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原判決關於侯俊宇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11、12、24、附表四編號4 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原判決關於羅元宏附表一、附表四編號4 、附表五編號4 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唐志成犯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11、12、2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11、12、24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㈢侯俊宇犯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11、12、24、附表四編號4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11、12、24、附表四編號4 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㈣羅元宏犯如附表一、附表四編號4 、附表五編號4 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附表四編號4 、附表五編號4 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㈤其他上訴駁回(唐志成部分:即附表二編號2 至10、13至23、附表三、附表五編號1 至3 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侯俊宇部分:即附表二編號2 至10、13至23、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至3 、附表五編號3 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羅元宏部分:即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至3 、附表五編號5 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

三、被告三人均於105 年1 月12日收受本院判決,被告唐志成於105 年1 月20日提起上訴;被告侯俊宇於105 年1 月19日提起上訴;被告羅元宏於105 年1 月18日提起上訴;渠等均未聲明為一部上訴,依上揭刑事訴訟法第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視為全部上訴,惟被告三人所犯如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即附表二至五部分),分別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第2 款、第4 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上開說明,被告三人對之提起上訴,顯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且無法補正,自應均予駁回。

四、至於被告三人其餘上訴部分(即附表一暨定應執行刑部分),本院另送最高法院審理,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805 號、第806 號判決附表:附表一(事實一:被告唐志成、侯俊宇、羅元宏共同加重強盜)┌──┬─────┬────┬─────┬──────────────┐│編號│ 犯罪時間 │ 被害人 │犯罪事實 │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及地點 │ │ │ ││ │ │ │ │ │├──┼─────┼────┼─────┼──────────────┤│ 1 │103.12.12 │吳冠儒 │事實一(一)│唐志成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 │凌晨0時19 │ │ │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球棒壹支││ │分許 │ │ │沒收。 ││ │臺南市○○│ │ │侯俊宇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 │區台00線 │ │ │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球棒壹支││ │10.2公里處│ │ │沒收。 ││ │ │ │ │羅元宏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球││ │ │ │ │棒壹支沒收。 │├──┼─────┼────┼─────┼──────────────┤│ 2 │103.12.22 │王靜雯 │事實一(二)│唐志成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 │凌晨2時45 │ │ │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木棒壹支││ │分許 │ │ │沒收。 ││ │臺南市○○│ │ │侯俊宇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 │區○○路○│ │ │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木棒壹支││ │段000號前 │ │ │沒收。 ││ │ │ │ │羅元宏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 │ │木棒壹支沒收。 │├──┼─────┼────┼─────┼──────────────┤│ 3 │103.12.22 │張昭鈞 │事實一(三)│唐志成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 │凌晨1時30 │ │(未遂) │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球棒壹││ │分許 │ │(自首) │支沒收。 ││ │臺南市○○│ │ │侯俊宇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 │區台00甲線│ │ │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球棒壹││ │000公里處 │ │ │支沒收。 ││ │ │ │ │羅元宏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 │ │ │ │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 │ │ │ │月,球棒壹支沒收。 │└──┴─────┴────┴─────┴──────────────┘附表二(事實二:被告唐志成、侯俊宇共同竊盜)┌──┬─────┬────┬─────┬─────┬─────┬───────────────┐│編號│ 犯罪時間 │ 被害人 │ 犯罪手法 │失竊物品 │既未遂 │ ││ │ 及地點 │ │ │ ├─────┤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 │ │所犯法條 │ │├──┼─────┼────┼─────┼─────┼─────┼───────────────┤│ 1 │103.11.6 │林吳玉煙│以自備鑰匙│000-0000 │既遂 │唐志成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臺南市○○│ │(未據扣案│號自用小客├─────┤柒月,鑰匙壹支沒收。 ││ │區○○○○│ │)竊取車牌│車 │刑法第320 │侯俊宇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路00之0號 │ │號碼000-00│ │條第1項之 │柒月,鑰匙壹支沒收。 ││ │ │ │00號自用小│ │普通竊盜既│ ││ │ │ │客車 │ │遂罪 │ │├──┼─────┼────┼─────┼─────┼─────┼───────────────┤│ 2 │103.11.14 │洪美月 │踰越「○○│香菸200餘 │既遂(自首)│唐志成共同犯踰越門扇竊盜罪,處││ │凌晨03:25 │ │檳榔攤」未│包、高粱酒├─────┤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南市○○│ │上鎖之大門│6瓶、沐浴 │刑法第321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區○○○路│ │後入內行竊│乳8瓶、香 │條第1項第2│侯俊宇共同犯踰越門扇竊盜罪,處││ │0段000號「│ │ │菸沾粉30瓶│款之加重竊│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檳榔攤│ │ │、現金3千 │盜既遂罪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元 │ │ │├──┼─────┼────┼─────┼─────┼─────┼───────────────┤│ 3 │103.11.16 │許博崴 │持足供兇器│零錢約1至2│既遂(自首)│唐志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臺南市○○│ │使用之球棒│百元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區○○○路│ │(以下均係│ │刑法第321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與○○路口│ │同一球棒)│ │條第1項第3│收。 ││ │ │ │打破車牌號│ │款之加重竊│侯俊宇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 │ │碼0000 -00│ │盜既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號自用小客│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 │ │車車窗後行│ │ │收。 ││ │ │ │竊財物 │ │ │ ││ │ │ │ │ │ │ │├──┼─────┼────┼─────┼─────┼─────┼───────────────┤│ 4 │103.11.16 │林榮昌 │持球棒打破│零錢約3至4│既遂(自首)│唐志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臺南市○○│ │車牌號碼 │百元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區○○○路│ │00-0000號 │ │刑法第321 │臺幣壹仟元算壹日,球棒壹支沒收││ │與○○路口│ │自用小客車│ │條第1項第3│。 ││ │ │ │車窗後行竊│ │款之加重竊│侯俊宇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財物 │ │盜既遂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 │ │ │ │ │ │沒收。 │├──┼─────┼────┼─────┼─────┼─────┼───────────────┤│ 5 │103.11.16 │王家興 │持球棒打破│BENQ行動電│既遂(自首)│唐志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臺南市○○│ │車牌號碼 │腦1部、外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區○○○路│ │00-0000號 │接式光碟1 │刑法第321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與○○路口│ │自用小客車│台、行動硬│條第1項第3│收。 ││ │ │ │車窗後行竊│碟2台、藍 │款之加重竊│侯俊宇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 │ │財物 │色背包1個 │盜既遂罪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 │ │ │ │ │收。 │├──┼─────┼────┼─────┼─────┼─────┼───────────────┤│ 6 │103.11.20 │○○○○│持球棒打破│行車紀錄器│既遂(自首)│唐志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臺南市○區│醫院 │車牌號碼 │2台、行照2├─────┤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路000 │ │0000-00號 │張、體重計│刑法第321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號 │ │、000-0000│1台、太陽 │條第1項第3│收。 ││ │ │ │號租賃小客│眼鏡1副 │款之加重竊│侯俊宇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 │ │車車窗後行│ │盜既遂罪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竊財物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 │ │ │ │ │收。 │├──┼─────┼────┼─────┼─────┼─────┼───────────────┤│ 7 │103.11.20 │曾梁瑜 │持球棒打破│行車紀錄器│既遂(自首)│唐志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凌晨2時許 │ │車牌號碼 │、衛星導航├─────┤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南市○區│ │000-0000號│各1台 │刑法第321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街口│ │自用小客車│ │條第1項第3│收。 ││ │○○000臨 │ │車窗後行竊│ │款之加重竊│侯俊宇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停車場 │ │財物 │ │盜既遂罪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 │ │ │ │ │收。 │├──┼─────┼────┼─────┼─────┼─────┼───────────────┤│ 8 │103.11.20 │陳冠宇 │持球棒打破│音響主機1 │既遂(自首)│唐志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凌晨2時許 │ │車牌號碼 │台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南市○區│ │00-0000號 │ │刑法第321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街口│ │自用小客車│ │條第1項第3│收。 ││ │公兒000臨 │ │車窗後行竊│ │款之加重竊│侯俊宇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停車場 │ │財物 │ │盜既遂罪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 │ │ │ │ │收。 ││ │ │ │ │ │ │ │├──┼─────┼────┼─────┼─────┼─────┼───────────────┤│ 9 │103.11.20 │紀秀貞 │持球棒打破│零錢約1百 │既遂(自首)│唐志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凌晨2時許 │ │車牌號碼 │元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南市○區│ │00-0000號 │ │刑法第321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路000 │ │自用小客車│ │條第1項第3│收。 ││ │巷000號前 │ │車窗後行竊│ │款之加重竊│侯俊宇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停車場 │ │財物 │ │盜既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 │ │ │ │ │收。 │├──┼─────┼────┼─────┼─────┼─────┼───────────────┤│ 10 │103.11.20 │林明淵 │持球棒打破│車牌號碼 │既遂(自首)│唐志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凌晨4:25 │ │車牌號碼 │00-0000號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南市○○│ │00-0000號 │之行照1張 │刑法第321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區○○○附│ │自用小客車│ │條第1項第3│收。 ││ │近 │ │車窗後行竊│ │款之加重竊│侯俊宇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 │ │財物 │ │盜既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 │ │ │ │ │收。 │├──┼─────┼────┼─────┼─────┼─────┼───────────────┤│ 11 │103.11.22 │姚尹中 │持球棒打破│釣桿5支、 │既遂 │唐志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凌晨3:30 │ │車牌號碼 │釣具箱1個 ├─────┤有期徒刑柒月,球棒壹支沒收。 ││ │臺南市○○│ │00-0000號 │、汽車中央│刑法第321 │侯俊宇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區○○路「│ │自用小客車│置物盒1個 │條第1項第3│有期徒刑柒月,球棒壹支沒收。 ││ │○○○○」│ │車窗後行竊│ │款之加重竊│ ││ │停車場 │ │財物 │ │盜既遂罪 │ │├──┼─────┼────┼─────┼─────┼─────┼───────────────┤│ 12 │103.11.26 │李建興 │持球棒打破│車牌號碼 │既遂 │唐志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凌晨3:22 │ │車牌號碼 │0000-00號 ├─────┤有期徒刑柒月,球棒壹支沒收。 ││ │高雄市○○│ │0000-00號 │之車牌2面 │刑法第321 │侯俊宇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區○○路段│ │自用小客車│、零錢2至3│條第1項第3│有期徒刑柒月,球棒壹支沒收。 ││ │「○○○○│ │車窗後行竊│佰元 │款之加重竊│ ││ │」附近 │ │財物,並持│ │盜既遂罪 │ ││ │ │ │足供兇器使│ │ │ ││ │ │ │用之活動扳│ │ │ ││ │ │ │手(未據扣│ │ │ ││ │ │ │案)竊取該│ │ │ ││ │ │ │車之車牌2 │ │ │ ││ │ │ │面 │ │ │ │├──┼─────┼────┼─────┼─────┼─────┼───────────────┤│ 13 │103.11.27 │張櫻文 │持球棒打破│太陽眼鏡1 │既遂(自首)│唐志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臺南市○○│ │車牌號碼 │副、螺絲起├─────┤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區○○○路│ │0000-00號 │子2支、活 │刑法第321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0段與○○ │ │自用小客車│動扳手1支 │條第1項第3│收。 ││ │○街路口旁│ │車窗後行竊│ │款之加重竊│侯俊宇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 │ │財物 │ │盜既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 │ │ │ │ │收。 │├──┼─────┼────┼─────┼─────┼─────┼───────────────┤│ 14 │103.11.27 │洪秀央 │持球棒打破│零錢約8百 │既遂(自首)│唐志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臺南市○○│ │車牌號碼 │元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區○○○路│ │0000-00號 │ │刑法第321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0段000號對│ │自用小客車│ │條第1項第3│收。 ││ │面 │ │車窗後行竊│ │款之加重竊│侯俊宇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 │ │財物 │ │盜既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 │ │ │ │ │收。 │├──┼─────┼────┼─────┼─────┼─────┼───────────────┤│ 15 │103.11.27 │陳萬益 │持球棒打破│擴大器2台 │既遂(自首)│唐志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臺南市○○│ │車牌號碼 │喇叭2個、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區○○○路│ │00-0000號 │電容器1個 │刑法第321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000號前 │ │自用小客車│、遙控3支 │條第1項第3│收。 ││ │ │ │車窗後行竊│、隨身碟1 │款之加重竊│侯俊宇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 │ │財物 │個、球棒1 │盜既遂罪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支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 │ │ │ │ │收。 │├──┼─────┼────┼─────┼─────┼─────┼───────────────┤│ 16 │103.11.30 │陳雪琪 │持球棒打破│衛星導航1 │既遂(自首)│唐志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臺南市○○│ │車牌號碼 │台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區○○路 │ │00-0000號 │ │刑法第321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000號北邊 │ │自用小客車│ │條第1項第3│收。 ││ │ │ │車窗後行竊│ │款之加重竊│侯俊宇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 │ │財物 │ │盜既遂罪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 │ │ │ │ │收。 │├──┼─────┼────┼─────┼─────┼─────┼───────────────┤│ 17 │103.11.30 │詹俊明 │持球棒打破│行車紀錄器│既遂(自首)│唐志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臺南市○○│ │車牌號碼 │及衛星導航├─────┤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區○○路 │ │0000-00 號│各1台 │刑法第321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000號北邊 │ │自用小客車│ │條第1項第3│收。 ││ │ │ │車窗後行竊│ │款之加重竊│侯俊宇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 │ │財物 │ │盜既遂罪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 │ │ │ │ │收。 │├──┼─────┼────┼─────┼─────┼─────┼───────────────┤│ 18 │103.11.30 │許靜雪 │持球棒打破│行車紀錄器│既遂(自首)│唐志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臺南市○○│ │車牌號碼 │1台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區○○路 │ │0000-00號 │ │刑法第321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000號北邊 │ │自用小客車│ │條第1項第3│收。 ││ │ │ │車窗後行竊│ │款之加重竊│侯俊宇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 │ │財物 │ │盜既遂罪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 │ │ │ │ │收。 │├──┼─────┼────┼─────┼─────┼─────┼───────────────┤│ 19 │103.11.30 │曾鈺琳 │持球棒打破│行車紀錄器│既遂(自首)│唐志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臺南市○○│ │車牌號碼 │1台、衛星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區○○路與│ │00-0000號 │導航1台、 │刑法第321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路口 │ │自用小客車│接收器1台 │條第1項第3│收。 ││ │ │ │車窗後行竊│ │款之加重竊│侯俊宇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 │ │財物 │ │盜既遂罪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 │ │ │ │ │收。 │├──┼─────┼────┼─────┼─────┼─────┼───────────────┤│ 20 │103.12.05 │程登讚 │持球棒毀壞│香煙約100 │既遂(自首)│唐志成共同犯攜帶兇器毀壞牆垣竊││ │臺南市○○│ │「○○○○│包、抽抽樂├─────┤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區○○路 │ │」之石棉瓦│5件、BB槍 │刑法第321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 │000號「○ │ │屋牆後入內│約20支、高│條第1項第2│棒壹支沒收。 ││ │○○○」 │ │行竊 │梁酒約20瓶│、3款之加 │侯俊宇共同犯攜帶兇器毀壞牆垣竊││ │ │ │ │、玉尊威士│重竊盜既遂│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 │ │ │忌酒1瓶、 │罪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 │ │ │ │豪邁威士忌│ │棒壹支沒收。 ││ │ │ │ │酒1瓶、電 │ │ ││ │ │ │ │池4大盒、 │ │ ││ │ │ │ │香菸沾粉24│ │ ││ │ │ │ │瓶、BB彈約│ │ ││ │ │ │ │10瓶 │ │ │├──┼─────┼────┼─────┼─────┼─────┼───────────────┤│ 21 │103.12.06 │林振儒 │持足供兇器│車牌號碼 │既遂(自首)│唐志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中午12時 │ │使用之活動│0000-00號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南市○○│ │扳手(未據│之車牌2面 │刑法第321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活動扳手壹││ │區○○街0 │ │扣案)竊取│ │條第1項第3│支沒收。 ││ │段000號前 │ │車牌號碼 │ │款之加重竊│侯俊宇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 │ │0000-00之 │ │盜既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車牌2面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活動扳手壹││ │ │ │ │ │ │支沒收。 │├──┼─────┼────┼─────┼─────┼─────┼───────────────┤│ 22 │103.12.10 │王自強 │持球棒打破│行照、保險│既遂(自首)│唐志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臺南市○○│ │車牌號碼 │卡各1張、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區○○路○│ │000-0000號│重低音音箱│刑法第321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段之○○幼│ │自用小客車│1個 │條第1項第3│收。 ││ │兒園前停車│ │車窗後行竊│ │款之加重竊│侯俊宇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場 │ │財物 │ │盜既遂罪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 │ │ │ │ │收。 │├──┼─────┼────┼─────┼─────┼─────┼───────────────┤│ 23 │103.12.10 │陳永龍 │將「000專 │冷氣1台、 │既遂(自首)│唐志成共同犯踰越牆垣竊盜罪,處││ │臺南市○○│ │業檳榔攤」│監視器螢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路000 │ │之冷氣機拆│及主機各1 │刑法第321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號「000專 │ │卸後,自冷│台、行動電│條第1項第2│侯俊宇共同犯踰越牆垣竊盜罪,處││ │業檳榔攤」│ │氣孔處踰越│話1支、工 │款之加重竊│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牆垣入內行│具箱1個、 │盜既遂罪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竊 │電鑽1台、 │ │ ││ │ │ │ │筆記型電腦│ │ ││ │ │ │ │1台、海尼 │ │ ││ │ │ │ │根及金牌啤│ │ ││ │ │ │ │酒各1箱、 │ │ ││ │ │ │ │香菸164包 │ │ ││ │ │ │ │、黑松沙士│ │ ││ │ │ │ │2箱、檳榔 │ │ ││ │ │ │ │36包 │ │ │├──┼─────┼────┼─────┼─────┼─────┼───────────────┤│ 24 │103.12.27 │王友進 │以足供兇器│電纜線200 │既遂 │唐志成共同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 │凌晨3時許 │ │使用之鐵撬│公尺、瓦斯├─────┤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鐵撬││ │臺南市○○│ │(未據扣案│噴槍2支、 │刑法第321 │壹支沒收。 ││ │區○○○街│ │)毀壞作為│監視器主機│條第1 項第│侯俊宇共同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 │00巷00號旁│ │安全設備之│及螢幕各1 │2、3款之加│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鐵撬││ │「○○釣魚│ │門鎖後入內│台、錄音筆│重竊盜既遂│壹支沒收。 ││ │場」 │ │行竊 │1支、泡麵4│罪 │ ││ │ │ │ │箱、香菸2 │ │ ││ │ │ │ │條、臺灣啤│ │ ││ │ │ │ │酒3箱、金 │ │ ││ │ │ │ │牌啤酒3箱 │ │ ││ │ │ │ │、海尼根啤│ │ ││ │ │ │ │酒3箱、保 │ │ ││ │ │ │ │力達大瓶2 │ │ ││ │ │ │ │箱、小瓶2 │ │ ││ │ │ │ │箱、烏龍茶│ │ ││ │ │ │ │1箱、維他 │ │ ││ │ │ │ │露P飲料1箱│ │ ││ │ │ │ │、蘋果西打│ │ ││ │ │ │ │1箱、現金 │ │ ││ │ │ │ │1,600元 │ │ │└──┴─────┴────┴─────┴─────┴─────┴───────────────┘附表三(事實三:被告唐志成、侯俊宇、羅元宏共同竊盜)┌──┬─────┬────┬─────┬─────┬─────┬───────────────┐│編號│ 犯罪時間 │ 被害人 │ 犯罪手法 │ 失竊物品 │既未遂 │ ││ │ 及地點 │ │ │ ├─────┤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 │ │所犯法條 │ │├──┼─────┼────┼─────┼─────┼─────┼───────────────┤│ 1 │103.11.26 │黃玟琇 │持球棒打破│行車紀錄器│既遂(自首)│唐志成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高雄市○○│ │車牌號碼 │1台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區○○路(│ │00-0000號 │ │刑法第321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國小附│ │自用小客車│ │條第1 項第│收。 ││ │近) │ │車窗後行竊│ │3、4款之加│侯俊宇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 │ │財物 │ │重竊盜既遂│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罪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 │ │ │ │ │收。 ││ │ │ │ │ │ │羅元宏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 │ │ │ │ │ │壹支沒收。 │├──┼─────┼────┼─────┼─────┼─────┼───────────────┤│ 2 │103.11.26 │宋鐘看 │持球棒打破│行車紀錄器│既遂(自首)│唐志成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高雄市○○│ │車牌號碼 │1台、工具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區○○路(│ │0000-00號 │箱1個、法 │刑法第321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國小附│ │自用小客車│碼、蓄電池│條第1 項第│收。 ││ │近) │ │車窗後行竊│1個 │3、4款之加│侯俊宇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 │ │財物 │ │重竊盜既遂│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罪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 │ │ │ │ │收。 ││ │ │ │ │ │ │羅元宏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 │ │ │ │ │ │壹支沒收。 │├──┼─────┼────┼─────┼─────┼─────┼───────────────┤│ 3 │103.11.26 │張鬧科 │持球棒打破│行車紀錄器│既遂(自首)│唐志成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高雄市○○│ │車牌號碼 │1台、行照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區○○路00│ │00-0000號 │、提款卡、│刑法第321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號前(○○│ │自用小客車│保險證各1 │條第1 項第│收。 ││ │國小分校旁│ │車窗後行竊│張 │3、4款之加│侯俊宇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 │ │財物 │ │重竊盜既遂│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罪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 │ │ │ │ │收。 ││ │ │ │ │ │ │羅元宏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 │ │ │ │ │ │壹支沒收。 │├──┼─────┼────┼─────┼─────┼─────┼───────────────┤│ 4 │103.11.26 │陳嘉如 │持球棒打破│行動電話充│既遂(自首)│唐志成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高雄市○○│ │車牌號碼 │電器1組、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區○○路00│ │0000-00號 │車用煙灰缸│刑法第321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號對面(○│ │自用小客車│1、點煙器1│條第1 項第│收。 ││ │○國小分校│ │車窗後行竊│個、手機架│3、4款之加│侯俊宇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旁) │ │財物 │1個 │重竊盜既遂│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罪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壹支沒││ │ │ │ │ │ │收。 ││ │ │ │ │ │ │羅元宏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 │ │ │ │ │ │壹支沒收。 │├──┼─────┼────┼─────┼─────┼─────┼───────────────┤│ 5 │103.11.26 │林信全 │持球棒打破│無 │未遂(自首)│唐志成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未││ │高雄市○○│ │車牌號碼 │ ├─────┤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區○○路00│ │00-0000號 │ │刑法第321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 │號前(○○│ │自用小客車│ │條第2 項、│壹支沒收。 ││ │國小分校旁│ │車窗後行竊│ │第1項第3、│侯俊宇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未││ │) │ │財物 │ │4款之加重 │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竊盜未遂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球棒││ │ │ │ │ │ │壹支沒收。 ││ │ │ │ │ │ │羅元宏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未││ │ │ │ │ │ │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球棒壹支沒收。 │└──┴─────┴────┴─────┴─────┴─────┴───────────────┘附表四(事實四:被告侯俊宇、羅元宏共同竊盜)┌──┬─────┬────┬─────┬─────┬─────┬───────────────┐│編號│ 犯罪時間 │ 被害人 │ 犯罪手法 │ 失竊物品 │既未遂 │ ││ │ 及地點 │ │ │ ├─────┤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 │ │所犯法條 │ │├──┼─────┼────┼─────┼─────┼─────┼───────────────┤│ 1 │103.12.22 │黃美鈴 │持足供兇器│現金1千餘 │既遂(自首)│侯俊宇共同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 │或23日 │ │使用之破壞│元 ├─────┤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臺南市○○│ │剪及拔釘器│ │刑法第321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區○○街00│ │毀壞加水站│ │條第1項第3│,破壞剪、拔釘器各壹支均沒收。││ │號「○○加│ │作為安全設│ │、4款之加 │羅元宏共同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 │水站」 │ │備之鎖具後│ │重竊盜既遂│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入內行竊 │ │罪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破壞剪、拔釘器各壹支均││ │ │ │ │ │ │沒收。 │├──┼─────┼────┼─────┼─────┼─────┼───────────────┤│ 2 │103.12.22 │王英添 │持破壞剪毀│零錢約1千 │既遂(自首)│侯俊宇共同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 │或23日 │ │壞加水站作│元、鐵製零├─────┤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區○○│ │為安全設備│錢盒3個 │刑法第321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街與○○路│ │之鎖具後入│ │條第1項第3│,破壞剪壹支沒收。 ││ │口附近之「│ │內行竊 │ │、4款之加 │羅元宏共同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 │○○加水站│ │ │ │重竊盜既遂│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加盟店」 │ │ │ │罪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破壞剪壹支沒收。 │├──┼─────┼────┼─────┼─────┼─────┼───────────────┤│ 3 │103.12.22 │盧韋源 │持破壞剪毀│零錢約2千 │既遂(自首)│侯俊宇共同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 │或23日 │ │壞加水站作│元、零錢盒├─────┤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臺南市○○│ │為安全設備│2個 │刑法第321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區○○○路│ │之鎖具後入│ │條第1項第3│,破壞剪壹支沒收。 ││ │000號「○ │ │內行竊 │ │、4款之加 │羅元宏共同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 │○加水站加│ │ │ │重竊盜既遂│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盟店」 │ │ │ │罪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破壞剪壹支沒收。 │├──┼─────┼────┼─────┼─────┼─────┼───────────────┤│ 4 │103.12.23 │康貴銘 │持拔釘器撬│500元 │既遂 │侯俊宇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臺南市○○│ │開超商門口│ ├─────┤有期徒刑柒月,拔釘器壹支沒收。││ │區○○街0 │ │擺放之兌幣│ │刑法第321 │羅元宏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 │號「○○○│ │機後,竊取│ │條第1項第3│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拔釘器壹支││ │超商」 │ │兌幣機內現│ │款之加重竊│沒收。 ││ │ │ │金 │ │盜既遂罪 │ │└──┴─────┴────┴─────┴─────┴─────┴───────────────┘附表五(事實五(一)、(二)、六、七、八)┌──┬─────┬────┬─────┬──────────────┐│編號│ 犯罪時間 │ 被 告 │犯罪事實 │ ││ │ 及地點 │ │ │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 │ │├──┼─────┼────┼─────┼──────────────┤│ 1 │103.12.22 │唐志成 │事實五(一)│唐志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凌晨2時許 │ │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臺南市○○│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區○○路0 │ │ │ ││ │之0號 │ │ │ │├──┼─────┼────┼─────┼──────────────┤│ 2 │103.12.22 │唐志成 │事實五(二)│唐志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凌晨4時30 │ │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分許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臺南市○○│ │ │ ││ │區○○路 │ │ │ ││ │000號 │ │ │ │├──┼─────┼────┼─────┼──────────────┤│ 3 │102年間某 │唐志成 │事實六 │唐志成共同犯侵占遺失物罪,處││ │日 │侯俊宇 │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 │台南市○○│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區○○國中│ │ │侯俊宇共同犯侵占遺失物罪,處││ │附近 │ │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 │103.12.24 │羅元宏 │事實七 │羅元宏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 │上午6時30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活動扳手壹││ │分前某時 │ │ │支沒收。 ││ │台南市○○│ │ │ ││ │區○○路 │ │ │ ││ │000巷0弄0 │ │ │ ││ │號旁 │ │ │ │├──┼─────┼────┼─────┼──────────────┤│ 5 │103.12.23 │羅元宏 │事實八 │羅元宏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凌晨3時許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台南市○○│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區○○路○│ │ │ ││ │段000號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弘能

書記官 易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805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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