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805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董武全張瑛宗陳弘能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805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唐志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訴人
即被告
侯俊宇
選任辯護人
藍慶道律師(扶助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羅元宏
選任辯護人
洪銘憲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唐志成、侯俊宇、羅元宏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5 年3 月7 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犯強盜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104 年10月7 日執行羈押。

二、按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仍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是否撤銷羈押或准許具保停止羈押,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衡非被告所得強求(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羈押係以實行訴訟,保全證據或刑罰之執行為目的之強制處分,故法院審酌應否羈押時,除應先審查被告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各款所列情形,或有無第101 條之1 各款所列之罪名,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外,尤應就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情事,依卷內具體客觀事證予以審酌,以決定是否確有羈押之必要。

三、被告唐志成、侯俊宇、羅元宏因犯強盜等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年、9年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3 年、10月。本件除被告侯俊宇辯稱其僅係強盜案件之幫助犯外,其餘部分,被告三人均坦白承認,並有其他卷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三人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等均經本院判處重刑如上所述,顯有逃亡之虞。所犯強盜罪又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罪,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並兼顧實體真實之發現,認其等羈押之原因皆尚未消滅,且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無違反平等或比例原則之情形。況刑事訴訟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待至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內容。偵查、追訴、審判及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則被告三人日後並有「刑之執行」之司法權尚待行使,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0號裁定要旨參照)。

四、綜上所述,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訊問被告三人後,裁定均自105 年3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弘能

書記官 易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805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