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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78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沈揚仁蔡憲德施介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778號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傳欣
輔佐人
林培烜
輔佐人
林峻宇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上列被告觸犯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6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中關於記名式股票「43張」及無記名式股票「7 張」之記載,應更正為記名式股票「30張」、無記名式股票「20張」。理由欄五、㈤、⒉第32至34行中有關「5 月1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7 月16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中關於記名式股票「43張」及無記名式股票「7 張」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30張」、「20張」。另理由欄五、㈤、⒉第32至34行有關「5 月16日」之記載,亦係誤寫,應更正為「7 月16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施介元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78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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