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7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778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傳欣
- 輔佐人
- 林培烜
- 輔佐人
- 林峻宇
- 選任辯護人
-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上列被告觸犯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6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中關於記名式股票「43張」及無記名式股票「7 張」之記載,應更正為記名式股票「30張」、無記名式股票「20張」。理由欄五、㈤、⒉第32至34行中有關「5 月1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7 月16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中關於記名式股票「43張」及無記名式股票「7 張」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30張」、「20張」。另理由欄五、㈤、⒉第32至34行有關「5 月16日」之記載,亦係誤寫,應更正為「7 月16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