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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字第725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陳珍如吳志誠何秀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2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進興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進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5 年9 月10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 年4 月8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何秀燕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字第725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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