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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7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林英志林福來陳金虎

原告
曾清風
被告
高賢蒝
被告
卓銀香
被告
張荳樺
被告
卓惠蓉
被告
吳宇勝(原名吳顯庭)
被告
黃紹洸
被告
展成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銀香
法定代理人
林成彬
被告
鋒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勛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陳金虎

                   書記官 姚慈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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