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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黃建榮蔡憲德鄭彩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佳宏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3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與原本案由欄之「移送併辦案號」應增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4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原判決正本與原本案由欄之「移送併辦案號」,漏未記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24號」,核屬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鄭彩鳳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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