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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398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黃國永翁世容蔡川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9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再守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再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 年10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蔡川富

書記官 蘇玟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398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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