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39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9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再守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再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 年10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