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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7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顯榮陳連發侯廷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1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鄧屏湘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罪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 年度易字第886 號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4607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鄧屏湘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於民國106 年2 月13日裁定命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6 年2 月15日合法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可參,被告遲至今日仍未補正上訴理由,依上規定,其上訴不合法,本院無庸再行命補正,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第372 條,作成本判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侯廷昌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74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