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佳宏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3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與原本案由欄之「移送併辦案號」應增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4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原判決正本與原本案由欄之「移送併辦案號」,漏未記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24號」,核屬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