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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林英志林福來陳金虎
  • 法定代理人
    黃亮勛

  • 原告
    趙翠娥
  • 被告
    吳宇勝(原名:吳顯庭)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原   告 趙翠娥 莊璧玲 陳政輝 陳玉嬌 陳文智 陳諺頡 廖素鑾 蔡義方 劉憲文 張秋煌 何三星 石素 吳色香 陳德芳 被   告 吳宇勝(原名吳顯庭) 高賢蒝 卓銀香 張荳樺 卓惠蓉 黃紹洸 鋒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勛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慈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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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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