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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林英志林福來陳金虎

原告
趙翠娥
原告
莊璧玲
原告
陳政輝
原告
陳玉嬌
原告
陳文智
原告
陳諺頡
原告
廖素鑾
原告
蔡義方
原告
劉憲文
原告
張秋煌
原告
何三星
原告
石素
原告
吳色香
原告
陳德芳
被告
吳宇勝(原名吳顯庭)
被告
高賢蒝
被告
卓銀香
被告
張荳樺
被告
卓惠蓉
被告
黃紹洸
被告
鋒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勛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陳金虎

                   書記官 姚慈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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