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7號
- 原告
- 蔡麗卿
- 被告
- 高賢蒝
- 被告
- 卓銀香
- 被告
- 張荳樺
- 被告
- 卓惠蓉
- 被告
- 黃紹洸
- 被告
- 吳宇勝(原名吳顯庭)
- 被告
- 鋒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亮勛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附民字第17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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