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7號原 告 蔡麗卿 被 告 高賢蒝 卓銀香 張荳樺 卓惠蓉 黃紹洸 吳宇勝(原名吳顯庭) 鋒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勛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慈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