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30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慧股)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應得
- 選任辯護人
- 方伯勳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周元培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天穗更名莊沂達
- 選任辯護人
- 歐陽志宏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郭季榮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天彰
- 選任辯護人
- 李榮唐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王正宏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炳良
- 選任辯護人
- 陳惠美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曾慶雲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水源
- 選任辯護人
- 吳信賢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俊諺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施順耀(即施文龍)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選任辯護人
- 江嘉芸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文禹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顏萬文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士煜
- 選任辯護人
- 徐建光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尹信
- 選任辯護人
- 彭大勇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士龍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郭栢浚律師
- 上訴人
- 即參與人
- 映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維洲
- 上訴人
- 即參與人
- 偉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應得
-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 王仁聰律師
-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 田崧甫律師
- 被告
- 張鎮麒
- 選任辯護人
- 鄭淑子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參 與 人 上聖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貞如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1樓 上列被
告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四編號3「參與人沒收欄(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之記載,應更正為「參與人映誠公司之不法所得14,248,809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計算式:47,496,029元×0.3=14,248,808.7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判決原本及正本,就附表四編號3「參與人沒收欄」(全部均為主文一部分),參與人映誠公司應沒收之不法所得金額,該欄其計算式業已載明為「47,496,029元×0.3=14,248,808.7元」(亦為主文一部分),且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故金額應為「14,248,809元」,惟本判決原本及正本於該欄位誤載為「4,248,809元」,此顯屬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前述規定,就附表四編號3「參與人沒收欄」之記載,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