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57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5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宗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宗任因詐欺案件,經將判決書達原所陳報之臺南市○○○路000號0棟0樓之0居所後,經該居所知管理員以無法轉交退回,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另黃宗任戶籍所在地為臺南市麻豆戶政事務所麻豆辦公處,可見其應行送達之文書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575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宗任因詐欺案件,經將判決書達原所陳報之臺南市○○○路000號0棟0樓之0居所後,經該居所知管理員以無法轉交退回,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另黃宗任戶籍所在地為臺南市麻豆戶政事務所麻豆辦公處,可見其應行送達之文書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