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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57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黃建榮鄭彩鳳林坤志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5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宗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宗任因詐欺案件,經將判決書達原所陳報之臺南市○○○路000號0棟0樓之0居所後,經該居所知管理員以無法轉交退回,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另黃宗任戶籍所在地為臺南市麻豆戶政事務所麻豆辦公處,可見其應行送達之文書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575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