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0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思清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思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思清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 3月9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489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