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7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勁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勁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玖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槍砲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槍砲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確定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檢察官因受刑人之請求,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該確定判決無誤,認其聲請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