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32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2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正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正志犯附表所示罪刑,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黃正志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判決確定在案,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經核檢察官之聲請合法有據,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質不同,並其犯罪性格,及其他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作成本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