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57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7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嚴上山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投票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嚴上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嚴上山前因妨害投票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7年7 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 年度選上訴字第838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