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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577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吳勇輝蔡廷宜陳弘能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7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嚴上山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投票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嚴上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嚴上山前因妨害投票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7年7 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 年度選上訴字第838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陳弘能

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577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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