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7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鎮維
- 選任辯護人
- 熊家興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國禎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關於法官「侯廷昌」部分,應更正為「張瑛宗」。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法官欄關於法官「侯廷昌」部分,與原本不符,顯係「張瑛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自得以裁定更正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