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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724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郭玫利陳金虎蔡廷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724號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宜人
被告
鄭霖貴
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貳、二(五)1、末七行「由瓏鈦公司支出,為協禾公司所不爭」,應更正為「由協禾公司支出,為瓏鈦公司所不爭」。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本及正本,對照判決書內第7頁提及最高法院判決第4頁第5至6行所敘之【二筆銀行之貸款利息則由被上訴人所支出,亦為上訴人所不爭】,被上訴人即協禾公司,上訴人為瓏鈦公司等旨,可知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蔡廷宜

書記官 葉宥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72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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