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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32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顯榮陳連發侯廷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2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正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正志犯附表所示罪刑,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黃正志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判決確定在案,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經核檢察官之聲請合法有據,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質不同,並其犯罪性格,及其他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作成本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侯廷昌

書記官 蘭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321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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