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77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7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詹永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4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永毅犯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2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檢察官上開聲請事由,有被告數罪併罰聲請狀、各該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聲請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